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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機車在別人那邊,但不想再跟那個人連絡,為了避免後續麻煩,牌照想報廢!該如何辦理?一、監理規定要求附遺失報案證明,但我怕會有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的問題。二、能否出具「拋棄機車所有權聲明書」而拋棄機車所有權,    據以報廢呢?謝謝!

2006-07-11 07:14:2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坤成 7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2 個解答

樓上的大大 你可能運氣很好~也可能對方已不在使用該車
建議你 不管你們之間有很多大"結" 最好的方式 還是你或是家人 將該車取回
如果你對他的仇恨大到~有如殺父之仇 別違法在先(可能是當初你借他的.並沒說明 歸還時間) 建議你 了解該車停放位子~將車牌拆下.報廢處理
你的問題算小的..如果像我的問題才頭痛~報失不行 拆牌找不到人 (保險)罰單一張一張來=.=因為當初賣給別人 他先付費 等證件時間過長....我的車行移址..完全聯絡不上=.=

2006-07-12 18:09: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德 3 · 0 0

我當初是以機車失竊下去處裡
避免機車被拿去做不法用途

2006-07-11 11:31:22 補充:
一年多了目前還沒發生你說的誣告罪問題

2006-07-11 07:30: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別問我的名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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