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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開了一張罰單,覺得很委曲,因為我根本沒有違規,所以想申訴,但我不知道該怎麼樣才能申訴以取消罰單,可以請大家教教我嗎??我擬了份草稿,內容如下:

您好:
我在7/6 晚上6點下班時,在摩托車上收到一張罰單,明細如附件

我的疑問如下:
1. 我是停在騎樓內,附近並無任何禁止停車標誌
2. 為何只開我的?旁邊其他的車也停在騎樓卻完全沒開?
(我確定有人跟我停的時間一模一樣,我有觀察)
3. 其實我也大概知道,就是我停的騎樓那邊是一個商家,他們不願意我停在那裡,所以
特地找你們來開我一張罰單,可是我是停在很旁邊,完全影響不了他,而且他若不願意,
可以放個牌子出來,那我當然會另外找位子

我了解您們頂著大太陽開罰單是很辛苦的事,尤其是還要聽我抱怨,真的很辛苦我了解
但我希望能有個公道, 明明不該被開罰單居然被開了一張罰單, 請您們務必查明這件事,謝謝!

車主留

請大家給我點意見吧!!

2006-07-07 14:12: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潔 5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2 個解答

可以到交通仲裁所提出申請
填寫申請單
把陳述的事項與被罰經過詳細填寫出來
然後他會受理

不過通常是先罰錢
等判決勝訴才會退給你

我是等了半年
哈哈

2006-07-07 18:24:12 補充:
剛剛幫你查了比較快的方式■交通違規申訴違規單申訴:對違規單有意見需提出申訴者,於應到案日期前可用書信附罰單影本說明理由,寄至應到案處所或原舉發單位,請求調查。線上申訴 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hypage.exe?HYPAGE=form.htm&s_uid=019016參考下載表格 http://td.tcpd.gov.tw/site/41f5d2c5/43699d6a/43793967/437939fc/438ac014/438d5ccc/438e6ed0/files/F_report_regul.pdf

2006-07-07 18:25:56 補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辦理慢車、行人、道路障礙交通違規裁罰作業裁決櫃檯設置處所一覽表 單位 地址 大同分局 10359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89號2樓(交通組) 萬華分局 10848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135號1樓 中山分局 10450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1樓 大安分局 10661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1樓 中正第一分局 10041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2號2樓(交通組) 中正第二分局 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5號1樓(收發室)

2006-07-07 18:26:10 補充:
松山分局 10553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163之1號(三民派出所) 信義分局 11049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1樓(大門左側) 士林分局 11162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80號旁(裁罰室) 北投分局 11263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1樓(大門左側) 文山第一分局 11648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202號1樓(收發室) 文山第二分局 11684臺北市文山區景中街2號1樓 南港分局 11551臺北市南港區向陽路49號2樓(交通組) 內湖分局 11472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2段261號2樓(交通組)

2006-07-07 14:18: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撒不路 3 · 0 0

建議您只要著墨於第一點就夠了,並且要加強描述,如果方便的話,到現場用數位相機拍幾張照片,重點如次:
1、機車當時停放的位置(警察應該也有拍)
2、從遠的地方拍機車停放的位置。(要確定該路段沒有禁止停車的標誌)
多拍幾張,因為有的時候行政機關會事後去添設標誌出來,如果申訴未過到法院的話,法院還要調查標誌設置的時間,對於你的程序會有拖延。

至於您的其他描述,在交通裁決所調查或是法院審裡的時候是不會予以考量的

而且在提出申訴前先參考一下以下交通規則,如果確有違規的話,要提出申訴或異議就請多考量囉。也可以參考一下裁決所的網站(以下是台北市的,如果你的地點不在台北市,只要搜尋你所在地的監理處也一樣可以找到相關資訊。)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 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 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 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 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
一○ 不得併排停車。
一一 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一二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三 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一四 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一五 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一六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
   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2006-07-07 15:10: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島步兵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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