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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違規停車...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什麼情況 ?不知為何旁邊的車似乎沒有被開單,我卻被開了...查了以下資料但是不知道第一項第一款在哪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增訂、刪除並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2006-07-05 18:24:1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Rock Rock 6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你好,你說的是上面列舉的第一項吧!?
那第一款為何呢?
我是在店家前面旁邊停車,
沒有檔到欄杆留的通道,
但是卻被開單了,
旁邊整排也都是停放的機車呀!

2006-07-05 19:14:34 · update #1

你好 ~ 達達,
所以上面的"項"是沒有列出數字的部分囉!?
我騎的是機車,也是一樣嗎?

2006-07-05 20:31:22 · update #2

1 個解答

很榮幸認識您:我以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上班的經驗回答您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什麼情況 ?答案: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建議:在罰單所規定的期限之內繳款,否則會加重處罰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7-05 23:57:07 補充:
感謝信任達達那第一款為何呢? 答案: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7-06 00:00:25 補充:
更正:第一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第一款: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7-06 01:18:47 補充:
晚安:你好 ~ 達達, 所以上面的"項"是沒有列出數字的部分囉!?我騎的是機車,也是一樣嗎?答案:是一樣去郵局繳罰款,它那裡有對照表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7-05 19:07: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達達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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