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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天被開了一張....未裝置後照鏡
違反條例是第16條1項2款..
看過很多奇磨知識討論都說..開16條直接去繳掉就好了
可是我紅單右上角是勾....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後裁決
可是我人在基隆他開我的戶籍地的監理所...台中
還寫到案日期是7/17日前...
他紅單右上角有勾....需至應到案處所等候裁決~~
而應到按處所就是台中監理所~~可是我人明明在基隆阿
可是16條不是不必驗車的嗎??
還是去郵局繳一繳就好了??
我的車是NSR~~已經改了野狼大燈了...
照他這樣寫是要重新驗車對不對??
XD...
我有零件停產證明..
除了沒有後照鏡~~
車體顏色不一樣~~
也沒有原廠殼....
改裝排氣管和化油器...
也沒有整流罩了....
這樣怎麼辦???
跪求救??????XD

2006-07-02 14:55: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達達先生妳好
我今天打去台中監理所問
他說不需要驗車耶@@
叫我直接把匯票連罰單一起寄過去就好了??
那這樣就沒事了嗎??

2006-07-03 12:12:35 · update #1

2 個解答

依照7月1日新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其內容如下: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
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
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
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並應沒入。
依照你被開立的罰單內容所引用的條文,是不需要回監理站檢驗的。你可以直接到監理站櫃檯進行繳納,或是將罰單影印,然後到郵局購買匯票連同罰單影印本寄到監理站即可完成繳納。

另外違規地點不在車籍登記地這部份,現今的監理站資料都已經電腦連線作業了,所以類似開單臨時檢驗或是車輛定期檢驗,都不需要回至原車籍登記監理站即可辦理。

車輛外殼部份,在7月1日的新修訂條文裡面也有明確的規定,其內容如下: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或機器腳踏車代理商宣告該車型外殼已停產者,可更換同廠牌同型式系列外殼。
依你所言,如果你的愛車都已經無法購買原廠的外殼可以安裝,除非你可以提出原廠的外殼的停產證明,不然你改用他車還是屬於違法事實。
零件的部分,不管新、舊條文則沒有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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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回覆【達達】:
您的〈回答二〉答案會不會很奇怪?【要驗車與到郵局繳罰鍰】既然要驗車為什麼還要到郵局繳罰鍰?既然到郵局繳罰鍰怎麼還需要驗車?一罪兩罰嗎?還是你的答覆有問題?

您的〈回答三〉答案也很奇怪?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責分【責令改正】以及【責令檢驗】。所謂的【責令改正】意指:此缺失已影響行車安全,並要求車主自行改善,且不需回監理單位進行檢驗即可。【責令檢驗】意指:此缺失為重大缺失,已嚴重變更車輛原有之設計,改善後必須回監理單位進行檢驗。
如果照您所說的【責令改正】就必須回監理站檢驗,那滿街大燈只亮一邊的汽車,如果被警察以第16條1項2款取締,換完燈泡後不就通通要回監理站在驗一次車。

2006-07-10 20:26: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很榮幸認識您:我以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上班的經驗回答您: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1.而應到按處所就是台中監理所~~可是我人明明在基隆阿答案:罰單所指示的台中區監理所2.可是16條不是不必驗車的嗎??還是去郵局繳一繳就好了??答案:要驗車與到郵局繳罰鍰3.我的車是NSR~~已經改了野狼大燈了...照他這樣寫是要重新驗車對不對??答案:驗後照鏡A.一般責令改正:責令您裝後照鏡(檢驗員照罰單指示驗違規的地方,其他應該不會驗)B.遇到超級檢驗員:整車都驗(可能性非常低)4.跪求救:答案:愛卿平身建議:在罰單所規定的期限之內繳款,否則會加重處罰請機車行幫您裝後照鏡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7-03 21:55:22 補充:
感謝信任達達:"他說不需要驗車耶,叫我直接把匯票連罰單一起寄過去就好了??" 您就按照監理所指示匯票連罰單一起寄過去就好了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7-03 12:01: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達達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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