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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今年七月一日起交通規則有哪些變更
能否詳細列出

2006-07-01 11:14:52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華 1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8 個解答

發佈日期2006年6月29日15時43分 訊息摘要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重點事項說明 訊息內文94年12月28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份條文案,業奉行政院本(6)月23日核定分2階段施行;茲就2階段施行日期及其相關條文重點說明如次: 一、 本次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幅度甚大,考量修正條文性質,將於本(95)年7月1日及明(96)年1月1日採分2階段施行(如附件一)。二、 相關行政罰法從新從輕及一事不二罰、提昇民眾權益保障等對民眾有利及遏止重大違規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優先必要等社會認同度高的66條修正條文,於95年7月1日施行。三、 加重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座椅、單獨留置6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童於車內、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處罰及新增動力載具或動力運動休閒器材行駛道路、車道散發廣告物、疏縱寵物於道路奔走妨害交通違規處罰等9條修正條文,因與一般汽車駕駛人、行人較直接相關且新增罰鍰金額或加重處罰倍數均屬較高,給予較長宣導期,以利加強民眾對修正法令之認識與瞭解,於明年1月1日施行。四、 針對本年7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其中與一般用路人或汽車所有相關或較需特別注意之重點事項,說明如次: (一)汽車可變更及不得變更部分: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汽車設備項目分為不可變更項目及可變更項目兩類,其中汽車設備變更有危害行車安全疑慮者,列為不可變更項目;對於得變更項目,則應依變更之設備項目,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汽車設備可變更及不可變更規定彙整如附件二。2、使用中車輛於12月31日前改裝HID(氣體放電式)頭燈或加裝防撞桿之變更,給予6個月緩衝時間,應於本年12月底前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及變更登記。 (二)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部分: 1、 自7月1日新修正條文施行後,在行駛快速公路其相關行車管制及違規處罰均與高速公路相同,適用管制規則之快速公路,已公告包括12條東西向快速公路及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但不包括兩側側車道;詳如附件三。2、 依違規行為採3種不同程度罰鍰處罰,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或變換車道等16款違規行為處罰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內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其他違反管制規定影響較輕微之行為,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但如行車速度超過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之重大違規,將依條例第43條規定由8,000元開始處罰,最高處罰24,000元。 (三)行經隧道特別注意事項: 本次修正處罰條例第85條之1規定,對於隧道內之違規逕行舉發,不受如一般道路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之限制,可隨時舉發之;故汽車駕駛人行駛如八卦山隧道及近日通車之雪山隧道,應確實依規定速限及行車間距行車,以維護行車安全及避免受罰。(四)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允許有條件重新申請考驗: 1、 依修正條文第67條之1規定,訂定發布「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於符合條例規定之執行期間(肇事致人死亡:12年、肇事致人重傷:10年、肇事致人受傷:8年、其他違規或案件:6年)後,如申請前於上述期間內如無無照駕駛等條例第21條之違規行為,經教育訓練合格,可重新申請考驗。2、 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1年之駕駛執照,再依其使用情形,准予換發6年或1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或不予續換發。 (五)分期繳納交通違規罰鍰規定: 1、違規人若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者,7月1日起交通違規罰鍰得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2、但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另違反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如酒後駕車)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

2006-07-01 11:20: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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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9 20:15: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ory 3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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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05:37: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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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21:56: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下面的網址應該對你有幫助

http://phi008780416.pixnet.net/blog

2014-04-18 02:12:1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投錯了!
真不好意思,
001是二年前的七月一日!

2006-07-01 19:39:0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2 · 0 0

這是交通部為新法規另開的新網站
http://168.motc.gov.tw/gip/mp?mp=8
在全文解讀裡有作分類...看你要那一部份

2006-07-01 11:21:12 · answer #7 · answered by Edward Yeh 1 · 0 0

為明確規範路權,確立用路者使用道路優先順序,減少肇事責任歸屬爭議和建立用路人路權觀念,養成遵守路權習慣,保障用路者權益及結合交通工程、管理及執法策略,創造安全便利之優質交通環境,樹林警察分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路權優先、安全第一」工作,共分三階段如下:

 

一、第一階段: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告發取締,共十項。(行車秩序與路權)

〈一〉快速或高架道路出入口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線)行駛。

〈二〉變換車道或轉彎前未依規定顯示方向燈。

〈三〉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

〈四〉四輪以上汽車未依規定行駛於機車優先道。

〈五〉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

〈六〉跨越禁止超車線超車。

〈七〉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

之路段或禁止左轉路段迴車。

〈八〉行駛於非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九〉機車行駛於禁行機車道。

〈十〉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二、第二階段: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告發取締,共六項。(路口淨空與路權)

〈一〉違反「停」、「讓」標誌、標線規定。

〈二〉直行車佔用(暫停或行駛)左、右轉彎專用車道。

〈三〉左、右轉彎車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致妨礙直行車通行者。

〈四〉汽車左、右轉彎前不先駛入內(外)側車道或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即

行轉彎。

〈五〉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

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六〉不依標誌指示違規左轉。

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告發取締,共四項。(行人安全與路權)

〈一〉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穿越道行人先行通過者。

〈二〉行人闖紅燈。

〈三〉行人未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穿越道路。

〈四〉行人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中央分向島或護欄之路段,任意穿越道路。

 

本〈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為宣導期,請民眾確實遵守交通規則,樹林警分局將於本〈九十三〉七月一日起加強取締告發「路權優先、安全第一」工作各項取締項目,以維交通秩序及安全

2006-07-01 11:18:37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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