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一日交通取締汽車法規,我想請問一下大家,像我有改裝套裝避震器及HID大燈,及方向燈和小燈LED藍色的,請問會被開單嗎?罰單多少呢?那些可以合法化呢?取締標準又在那裡呢? 3Q
2006-07-01 10:42:5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很榮幸認識您:我以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上班的經驗回答您先生勿聽信什麼汽機車改裝協會或報紙謠言,網路謠言,路邊謠言,一切仍舊以交通部所發布的交通法規為主1.七月一日交通取締汽車法規,我想請問一下大家,像我有改裝套裝避震器及HID大燈,及方向燈和小燈LED藍色的,請問會被開單嗎?罰單多少呢?答案:A.會被開罰單B.期限內:2400元逾期:9600元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2.那些可以合法化呢?答案:須經汽車車廠出具安裝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3.取締標準又在那裡呢?答案:交通警察取締不是國家檢驗合格的,不是汽車原廠檢驗合格的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7-10 19:21: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達達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4-10-05 03:36: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改裝避震器以及HID在新修訂條文列為可變更必須檢驗項目。
HID的檢驗部分:不需額外準備資料,只需要將車輛開到監理站,填寫異動申請書即可辦理變更檢驗登記,但是車燈光型必須符合標準〈監理站已經備有合格的光行檢驗機進行檢驗〉。
避震器的檢驗部份:必須備有下列資料。一、避震器購買之統一發票〈確定該零件為合法購得之商品〉。二、施行改〈換〉裝避震器店家或廠商的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必須具有車體打造、車輛製造或維修項目才可進行施工〉。
2006-07-11 01:15:20 補充:
方向燈以及小燈部份,不管新、舊制條文第16條一項2款有明確規定,其內容如下: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也就是說,方向燈顏色該黃就是要黃、小燈該白就是要白,各車燈該亮就必需要亮,要可以正常運作。上述事項如有明確的違規事實,執法員警可以直接目測判定,並且引用此條款進行取締告發。
2006-07-11 01:16:06 補充:
另外回覆 達達 ( 專家 3 級 - 監理作業知識DJ ):
【我以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上班的經驗回答您】,【先生勿聽信什麼汽機車改裝協會或報紙謠言,網路謠言,路邊謠言,一切仍舊以交通部所發佈的交通法規為主】看了你的言論真的很讓我真的很吐血。
2006-07-11 01:16:32 補充:
既然你在監理單位上班,你有這種資訊取得的優勢,還振振有詞的說的好像都沒錯一樣,在你回覆這篇文章的時候〈2006-07-10〉 ,於前10天前〈2006-6-30〉你的主管機關就已經發佈新修訂條文了,難道你都不知道嗎?
還叫人不要聽信改裝協會或是網路、報紙等謠言,我看你才是最大的謠言製造者,不是說我刻意對你有人身攻擊,給你公路總局的網址,你自己去參考看看,別老是拿著雞毛當令箭,仗者自己在監理單位上班的名義到處在妖言惑眾。
〈http://www.mvdis.gov.tw/weblaw.htm請看95.06.3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裡面的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
2006-07-11 01:16:57 補充:
看你回覆其他網友有關改裝車檢驗的問題,都是一塵不變、千篇一率的回答模式,老是在拿舊條文在誤導大家,我看我因該把你回覆其他網友的誤導性答覆,通通列印下來傳真給你的主管機關看看〈交通部公路總局〉,搞不好連他們看了都會吐血。
拜託!別在誤導大家了,也麻煩妳明天上班的時候,好好研讀新修訂條文在上來造福【知識+】的網友們好嗎?
2006-07-11 01:20:59 補充:
小弟給你負面評價不是沒有原因的,我今天還特地打電話到幾個相關單位去求證〈包含了你的主管機關〉,也得到了相關的訊息,很懶的打過程,內容請參照下列網址: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70415285
2006-07-10 21:14: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今起交通違規加重處罰部分內容
《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罰款加重:
◎慢速車佔用內側道,致回堵加重處6,000~12,000元
◎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等16項處3,000~6,000元
.舊制一律罰3,000~6,000元
◎汽車轉彎或行經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處1,200~ 3,600元
.舊制600~1,800元
◎載幼童未置兒童安全座椅處1,500~3,000元
.舊制500元
◎單獨置6歲以下、需要特別看護兒童於車內,處3000元
.舊制1,000元
新制規定:
◎因嚴重超速(比限速多出60公里)肇事致死,處6,000~24,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4公里以上長隧道逕行舉發汽車超速或低於最低速限,不受距離、違規時間間隔,得連續處分
◎在車道或安全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等行為,處當事人和僱主300~600元
◎車輛使用違法牌照或號牌遺失不辦理補發經舉發仍行駛者,處3,600~10,800元並禁止其行駛
◎汽車所有人道路上停承修或待售車輛者,罰2,400~4,800元
資料來源:交通部
2006-07-01 10:48: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娜娜娜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