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一日後降避震器可否合法呢?如果可以需要去監理單位驗車變更嗎?
2006-06-30 00:51:11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Tingyiwen 5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http://www.taspa.com.tw/index.htm
2. 可變更項目:
(1) 懸掛系統之避震器,車身可以允許降低,但是不得升高。
不會被罰 不過是要7/1號之後
1. 不可變更項目:
(1) 渦輪、機械增壓系統
(2) 懸掛系統之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部分
(3) 煞車作用種類之總泵、分泵與煞車油管部份,煞車碟盤與卡鉗部份則會再行研議。
(4) 車身外部不可附加燈飾。
(5) 車燈噴色或黏貼膠紙。
(6) 其它所載明之不可變更項目。
2. 可變更項目:
(1) 懸掛系統之避震器,車身可以允許降低,但是不得升高。
(2) 方向盤型式。
(3) 賽車椅。
(4) 排氣管。
(5) 引擎室拉桿。
(6) 空力套件。(大包、側裙、尾翼等)
(7) 其它載明之可變更項目。
3. 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
4. 修正草案研擬完成,必須先送交委員辦公室,同時委員亦會送交副本於協會,待雙方對於修正案內容達成共識之後,始得公佈實施。
5. 針對渦輪、機械增壓系統以及煞車碟盤、卡鉗,希望路政司對於列為可變更項目的建議,能夠再加詳議。
2006-06-30 03:56: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永遠〃 1 · 0⤊ 0⤋
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2006-07-05 23:02:41 補充:
第一位 回答的大大 音該是要說 未去申請者才是不合法的~
2006-07-05 19:01: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家維 5 · 0⤊ 0⤋
路政司 95 年 06 月 27 日交通新聞稿: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重點事項說明
http://pub.motc.gov.tw/public/news/MotcNews.nsf/86c3ba6dd58afbc44825682e002f78b1/388bb03b141ef64e4825719a0030729d?OpenDocument
依附件二,第四項說明
確定可以改
記得跟改裝店家拿發票到監理站辦理變更
2006-07-02 10:16:37 補充:
TO達達兄
路政司的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行重點
事項說明是假消息?
還是目前貴單位不受理變更登記?
又或者有其他原因?
2006-07-02 06:09:0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白銀之怒 1 · 0⤊ 0⤋
【中央社 記者馮昭台北二十七日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將於七月一日上路,新制對改裝汽機車是否有危害行車安全疑慮,明確區分為不可變更、可變更但必須辦理變更登記兩類,其中常見的改裝氣體放電式(HID)頭燈和加裝防撞桿,另有六個月緩衝辦理登記。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表示,使用中的車輛在七月一日前改裝HID頭燈或加裝防撞桿,只要在今年十二月底前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和變更登記即可;而且今年底前改裝者,辦理變更登記不須出具安裝證明和統一發票。
車身式樣變更為傾斜式、攪拌式、多層式;車身附加吊桿等設備;加裝防撞桿和改裝HID頭燈,自明年元旦起必須由車廠出具改裝證明和發票,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後,才能辦理變更登記。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汽、機車不可變更項目為底盤的方向盤位置;傳動系統的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和齒輪箱;煞車系統的煞車作用種類和防滑煞車系統;懸吊系統的支臂、三腳架與連桿機構;引擎加裝機械式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車身外附加燈飾、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可變更但需經過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審驗合格,才能辦理變更登記的項目為:汽車引擎改用液化石油氣、壓縮天然氣;小型車加裝固定式置物架;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改裝車輛後懸部分大樑;小型車附掛拖車設備。
設備變更須由合法業者執行,才能辦理變更的項目為:汽車絞盤;車身式樣變更為罐體、槽體、柵式或附加冷凍、冷藏設備等;汽車懸吊系統的避震器;改裝身心障礙特製機車。
另外,汽車改裝裙部、擾流板、尾翼、輔助階梯或排氣管,以及機車改裝外殼、照後鏡和排氣管,可不辦變更登記,但改裝必須符合規定,且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列為檢驗項目
2006-06-30 13:32: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椿 3 · 0⤊ 0⤋
不要改太那個 ,應該ok啦,要去監理單位驗車喔
去改合法改裝師 改
2006-06-30 06:29:1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阿凱 2 · 0⤊ 0⤋
很榮幸認識您:我以在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上班的經驗回答您七月一日後降避震器可否合法呢?答案:降避震器不合法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監理作業知識DJ達達 敬上
2006-06-30 01:06:51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達達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