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新修訂的內容有哪些阿?
2006-06-08 18:32:5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qhagui 1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我知道有那些規則, 但不知和舊版修訂前的有什麼不一樣
2006-06-10 13:25:10 · update #1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民國 94 年 2 月 02 日 修正)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代理人 (以下簡稱代理人) ,指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之保險代理人。
第 3 條 代理人非依本規則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執行業務。
第 4 條 代理人分財產保險代理人及人身保險代理人。
代理人依其代理保險業家數分為專屬代理人及普通代理人;專屬代理人以代理特定一家保險業為限,普通代理人得代理二家以上之保險業。
第 二 章 資格條件
第 5 條 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
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
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書並執業有案者。
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
第 6 條 兼有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書。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領代理人執業證書,或充任代理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侵占、詐欺、背信、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
、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四、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
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
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
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三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曾違反保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三年者。
九、最近三年內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任者
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
十一、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但代理人公司之業務員充任董事或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十二、執業證書經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五年。
十三、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
裁判確定。
十四、其他法律有限制規定者。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書之取得
第 8 條 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者,得以個人名義或受公司組織之僱用於取得執業證書後執行業務。
以公司組織申請經營代理人業務者,應僱用具備前項所定代理人資格者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由公司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視情況,要求公司增僱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後,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每一簽署人不得同時為二家以上公司擔任簽署工作。
第 9 條 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二
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
證明;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得檢附第二十三條規定之
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四、身分證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無第七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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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資料量太大,建議你上下列之網站查看
保險代理人同業公會
http://www.ciaa.org.tw/Law/Asbroker.asp#
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ntaib.org.tw/main.asp?PageNo=G01_005#
希望幫得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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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0 07:39: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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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20:22: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