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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有人可以解釋給我聽何謂通姦嗎?通常是用在什麼地方呢?還有強暴=強姦嗎?這幾個詞我老是搞不清楚說...請大大們踴躍發言唷!^^

2006-06-06 13:49:12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健康 其他:保健

7 個解答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就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若妳還想再告他,就須另外再捉姦一次了。強暴=強姦=性侵害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於五月二十五日決議刪除刑法第236條—也就是有關刑法第221條至230條中強姦及強制猥褻等罪須告訴乃論之規定。此案若順利三讀,強姦等妨害風化罪將改為公訴罪,也就是說,國家對於強姦罪犯將採取主動追訴之態度,這將對於強姦罪之觀念造成重大影響,對於婦女人權之保障更是一大進步。   強姦罪乃是侵害婦女的性自由及性自主權,對婦女的身心均造成相當大的傷害。過往,在告訴乃論的保護傘之下,強姦犯即使罪證確鑿,一旦未經合法告訴,國家也不得將罪犯繩之以法,,美其名是尊重被害人之意思,保護被害人之隱私與名譽,實際上卻往往成為加害人逍遙法外的護身符。在此制度下,受害婦女不但無法展現其自我意志,反可能成為各方逼和壓力下的受害者。所謂的「遮羞費」所潛藏的,恐怕是對強姦受害婦女貞操名節的質疑,而這正是造成二度傷害的元兇。   就理論而言,以往認為告訴乃論只能適用於「輕罪」,因為此等案件中加害人惡性不大,被害人受害法益較輕微,因而公益的成份較低,此時,國家基於集中打擊重罪的考量,並不採取絕對介入的立場。然而,強姦罪悉數屬於嚴重侵害性自由決定權的「重罪」,法理上根本不應適用告訴乃論的規定。唯有將強姦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才能真正保障女性之權益。   當然,欣見國家主動發動偵查權追訴性犯罪的同時,我們更必須致力於建立對女人友善的制度環境,使女人真的能夠挺身而出爭取自身權益。如去年一月通過實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有許多保護性犯罪被害人之規定,包括相關部會應制定性侵害事件之處理準則,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應指定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告或其辯護人原則上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等。這些都是未來強姦罪改為公訴罪之後,維護女性權益所需的重要制度條件,並配合兩性教育與大眾傳媒的改善,如此將會對女性人身安全提供更確實之保障。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microphone/microphone6.htm

2006-06-06 19:56: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關公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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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31 14:37: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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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1 21:44: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刑法的目的,是在保護法益,遏止犯罪。通姦是不是一個罪?應否除罪化,應分成以下幾個方向討論。德國早在一九六九年將通姦罪廢除,德國在廢除通姦罪以前,保留通姦罪的立法理由,是在善良風俗的塑造與維護的作用,以及國家視婚姻為社會共同生活重要基礎的宣示作用 。在德國,通姦罪除了被規定為告訴乃論的犯罪之外,該犯罪的構成是以通姦行為導致離婚為要件,故通姦罪的追訴,不能對婚姻有什麼維護的作用,相反的,在大部分的情況下,只有毀滅婚姻的作用,也就是不論是反對通姦罪和贊成保留通姦罪規定的人,有一個共同的認知是.通姦罪的規定和處罰對於婚姻並不能有什麼維護的作用,通姦罪存在的理由僅在於上述是在善良風俗的塑造與維護的作用,以及國家重視婚姻的一個宣示,僅止於此。通姦罪,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構成要件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或是其他人與有配偶之人相姦。所謂通姦或相姦,意思都是指性行為,法律上處罰的通姦行為,是包括嫖妓行為,然而實務上,並沒有個案是因為配偶的嫖妓行為而提起告訴,可見,當事人知道嫖妓行為本身當中並沒有感情存在,尚不致影響到原來的婚姻關係。。美人類學家Dr. Winkler在親身受暴後,指稱強暴為社會性謀殺強暴行為包括許多非人道的待遇:在違反個人意志卻又無法抗拒下,女性遭遇到對個人隱私的最終侵犯。在許多強暴事件中,「性」並非最終目的,而是施暴者用以滿足個人權控的工具。(Edwards in Haumer & Maynard, 1987; Plummer in Hopkins, 1984; Holmstrom & Burgess, 1983; Winkler, 1991)因此,婦女在受暴的過程中,經常遭到各種肉體上及精神上的凌辱與摧殘。強暴中的性行為,多用來輕侮及凌辱受婦女的存在與尊嚴,以滿足施暴者的權控慾求。(Winkler, 1991)強暴經常藉著對女性肉體的折磨與侵害來藐視與否定女性的人格與自尊,因此,強暴過程本身已對婦女造成許多立即性的傷害,遑論其後遺效果。婦女聞強暴而色變,多是針對強暴過程的殘暴與恐佈。強暴成為台灣婦女的「最怕」的另一個因素,在於:強暴對婦女造成的傷害,不因強暴行為的結束而畫上句點。許多國外的實證研究指出,受暴是一深具創傷性的生命事件受暴婦女經常面對受暴創傷症候群的折磨,短則數月,長達數年;因不堪其苦,而企圖自殺者,亦不少見。相關文獻指出,婦女在遭受強暴後,經常感到生理上、行為上、情感上、知覺上及人際關係上的種種後遺症受暴創傷症候群主要包括:恐懼焦慮、沮喪、憤怒、自責、自殺、酗酒、嗑藥、錯覺、幻想、性生活失調、人際關係失序等等。受暴婦女因個別因素的差異,所經歷到的受暴創傷類目及程度,也有所不同。本研究以《台灣刑案統計》為主要資料來源,檢視過去十年來強(輪)暴受害人與加害人之人口變項,以了解台灣性暴力的動態。本研究在名詞使用上,為兼顧一般性及專門性,將視「性暴力」與「性侵害」、「強暴」與「強姦」、「輪暴」與「輪姦」為等同意涵,並交替使用之。針對台灣性暴力之防治,本研究擬經由探討性暴力導因之理論文獻,整理出適用於台社會之政策芻議,供有關單位參考,以期改進台灣婦女人身安全之處境,因此,本研究擬由下列三部分討論台灣性暴力之現象:(一)性暴力之現況呈現;(二)性暴力之理論分析;及(三)性暴力之政策芻議。
一、性暴力受害人

(一)強暴受害人
根據《台灣刑安統計》資料,本研究發現台灣過去十年來的強姦受害人具有下列特徵:(1)年齡分布:近半數的受害人為十二至二十歲的少女,其中以十二至十八歲的國、高中職女生佔最高比例(42%)。其次,約五分之一的受害人為二十至二十九歲的年輕女性。值得注意的是,一至十二歲的女學童亦未倖免,約18%的受害人屬於此一年齡層(表1);(2)教育程度:在所有的受害人中,國中程度者約佔39%,小學程度者約佔30.4%,高中程度者約佔19.2%值得注意的是,國中及小學程度的受害人佔全部受害人的69%(表2);(3)職業分布:在所有的受害人中,家庭主婦佔38%,學生佔35%工礦業者佔11%。

2006-06-06 23:44:4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µµÀs ªL 2 · 0 0

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

強暴=強姦=性侵害

2006-06-06 13:55: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元元 3 · 0 0

通姦罪的成立要件為何?其刑事責任如何?

(1) 所謂「通姦」,係指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其犯罪之特別要件有二:

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所稱「有配偶」,須其婚姻關係尚存續中而言,如未結婚或已離婚或一方已死亡者,均非有配偶之人。又如僅有事實上的同居關係,或結婚未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以上證人的形式要件,縱已依戶籍法為結婚登記者,仍非犯罪的主體。
 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所謂「通姦」,係指和姦而言,即雙方同意姦淫。所謂「與人通姦」,係指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姦而言,且必須異性間的性行為,如在同性之間,僅能發生猥褻行為,不能論以本罪。至與配偶和姦的第三人,則為相姦者。

(2)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姦罪及相姦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可否撤回告訴?

(1)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且非配偶不得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告訴(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又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依告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配偶或第三者之一提出告訴,其效力及於另一共犯,例如夫與另一女子通姦,妻如僅對夫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該女子,如妻僅對該女子提出告訴,其告訴之效力及於夫。

(2) 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及相姦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例如前例,妻提出告訴後,如果同情第三者,只想懲罰負心漢(夫),而只對該第三者撤回告訴時,其撤回的效力仍及於夫;但如妻提出告訴後,夫妻和好,妻只對夫撤回告訴,其撤回的效力並不及於該第三者,此時就只有該第三者獨自面臨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而造成此種婚外情,法律只處罰第三者的不公平現象,第三者勢須付出的慘痛代價,足以為介入他人婚姻者之鑑。

2006-06-06 13:54:5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jaclyn 3 · 0 0

〝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

用在什麼地方嗎?ㄜ...跟色情有關的東西裡吧(小說.漫畫.A片等...)...

是的. 強暴=強姦

2006-06-06 13:54:0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昱錚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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