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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很多前輩的回答,但還是一知半解,所以還是想問問:

1.同業利潤標準是不是適用於書審案件被抽查時,國稅局逕行採用的標準?!

2.所謂的成本逕決,是指只有成本按同業利潤標準做調整嗎?
例如:若某行業的毛利率是21%,費用率13%,淨利率8%,則自調的成本率就是要近79%嗎?那如果能夠調到成本+費用近92%(但成本率會低於79%,甚至只有50%),是不是比較不會被調帳?

3.是不是所有行業的所得額標準率都大於擴大書審率?若營收+非營收未超過3千萬,是不是可以自行決定在所得額標準率或擴大書審率中擇一申報?!

4.若採用所得額標準,是否課稅所得額=(營收+非營收)*所得額標準率?!還是只要直接以營收*所得額標準率?

2006-06-05 16:25:5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2 個解答

1.同業利潤標準不是僅適用於書審案件被抽查時,國稅局逕行採用的標準
2.所謂的成本逕決,就是營業成本=營業收入淨額*(1-部頒標準毛利率),用你的例子;以所得額標準申報並不是一定不會被調帳只是機會很低,但仍有例外(如進項憑證不足時)
3.幾乎是所有行業的所得額標準率大於擴大書審率;若營收+非營收未超過3千萬,是可以自行決定在所得額標準率或擴大書審率中擇一申報
4.若採用所得額標準,課稅所得額=(營收*所得額標準率 )+非營業收入-非營業損失

2006-06-05 16:53: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丫頭 3 · 1 0

1.依照所得稅法80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設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也就是說如果申報數>所得額標準或是同業利潤標準,原則上國稅局就照你申報數核定!
又依照所得稅法83條的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是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如果無法提示帳簿,才會被依照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
通常來說,同業利潤標準都比較高,帶有處罰性的意味濃厚!

2012-02-17 19:31:37 補充:
2.所謂成本逕決,你可以上國稅局網站看一下同業利潤標準的公式,各行各業都有參考代碼,
每個行業都有擴大書審率,所得額標準,同業利潤標準!
而同業利潤標準又可分毛利率,費用率,淨利率!
也就是說,你可以反算,該行業之成本率為若干,
如果可以提示帳冊供核,那就表示成本可以查,就會用逕決核定,
如果成本無法查核,國稅局就會採用成本段逕決,逕行核定該公司的毛利率為若干,
營收*毛利率=毛利數,這樣叫做部份逕決!
如果成本可以提示進銷存,但是費用帳無法提示,就會成本採用公司申報數,但是費用採用費用率估算,這樣也叫做部分逕決!

2012-02-17 19:33:30 補充:
3.如果營收加業外收入未達三千萬,多半會採用擴大書審,很少會選擇所得額標準的,
因為如果採用擴大書審,會直接以開立發票數跳出應納稅額的數字,中間的成本費用數字都會跳空白,
如果採用所得額標準,還是會每個數字都帶出來,還是有被查核的機會!

2012-02-17 14:25: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蘭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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