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繳的稅額約15000多
可是這最近幾個月真的無法繳納
請問我應該要如何才能讓罰金少一點啊?
還有大概會罰多少錢啊?
2006-06-01 19:59:0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我要繳的是綜合所得稅
請問所謂的15%30天是什麼意思?
2006-06-02 21:26:20 · update #1
1 、 應辦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
什麼處罰??
納稅義務人沒有依照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被國稅局查到有所得而且有應納稅
額的時候,除了補徵稅款以外,還要罰逃漏稅額三倍以下的罰鍰。但是如果在
沒有被檢舉或國稅局還沒有進行調查以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繳稅款
以外,只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QA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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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00 -2 條 (加計利息)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免稅及扣除項目或金額,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依前項規定應加計之利息金額不超過一千五百元者,免予加計徵收。
第 112 條 (滯納之處分)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前項應納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本法所規定之停止營業處分,由稽徵機關執行,並由警察機關協助之。
稅捐稽徵法
第 48 -1 條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2006-06-06 20:01: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罰金是以 兩天1% 計算到15% 30天 最高
稅有分很多種 有國稅和地方稅以及汽車燃料費
由於你所敘述的並無完整
所以要計算正確的金額也有所差異
計算的方式也不一樣
2006-06-05 14:28:28 補充:
就是 兩天1% 加到 30天 總共是15% 綜合所得稅 除了要加滯納金以外還要加計利息喔~
2006-06-02 06:42: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