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可退之購買稅(non-refundable purchase taxes)?我是照翻的啦!也不知道真正解釋是如何?又例如哪些為不可退之購買稅呢?我國有這種情形嗎?
2006-05-31 00:07:0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珠珠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不可退之購買稅(non-refundable purchase taxes)是非"退還營業稅"統一發票=不可退之購買稅可退還退還營業稅範例:名 稱: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外籍旅客:指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者。
二 特定營業人:指經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核准
銷售特定貨物退稅標誌之營業人。
三 達一定金額以上:指同一天內向同一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其含
稅總金額達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者。
四 特定貨物:指供日常生活使用,並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但
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一) 因安全理由,不得攜帶上飛機或船舶之貨物。
(二) 不符機艙限制規定之貨物。
(三) 未隨行貨物。
(四) 在中華民國境內已全部或部分使用之可消耗性貨物。
(五) 其他供商業使用之貨物。
五 一定期間:指自購買特定貨物之日起,至攜帶特定貨物出口之日止,
未逾三十日之期間。第 3 條 銷售特定貨物之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核准為特定營業人,並取得核准銷售特定貨物退稅之標誌: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三、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
色申報書者。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得定期特定營業人設置符
合需要之電腦設備,並完成相關電腦連線作業。
第一項標誌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第 4 條 經核准之特定營業人,應將前條標誌張貼或懸掛於特定貨物營業處所明顯
易見之處後,始得辦理本辦法規定之事務。第 5 條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時購買特定貨物及非特定貨物時,應分別開立統
一發票。
特定營業人就特定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據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 外籍旅客之姓名與護照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
課稅別及總計。但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得
免記載外籍旅客之姓名。
二 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第 6 條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時,應開立記載下列
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申請表 (以下簡稱退稅明細申請表
) ,並於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後,交給該外籍旅客:
一 外籍旅客姓名。
二 外籍旅客之護照號碼。
三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之年、月、日。
四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五 依前款統一發票所載品名之次序,記載每一特定貨物之品名、型號、
數量、單價、金額及可退還營業稅金額。該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
品名者,應同時記載分類號碼及品名。
特定營業人銷售非特定貨物,不得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
第一項退稅明細申請表之聯數及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圖片參考:http://www.ntat.gov.tw/county/images/back.gif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K0110023
2006-05-31 18:07: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aeku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