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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有個問題,想請知道的朋友告訴我。
我在某家營造公司擔任約聘工地會計行政人員,當時工地工期是2/23~11/30,公司和我打的合約是2/23~95/2/22,工地未能在11/30完工,至今5/30也還沒完工,那時過了2/22,公司也沒有任何動作,我工作照做,公司薪水照發,公司人事部到3月底左右才請我補簽2/24~5/23合約,所以我一直認為我的工作是到工地結束,合約只是形式。但在5/25早上,公司人事部告知退勞健保,薪水也只算到5/23,那公司不需要事先告知嗎 公司沒有錯誤嗎 另外,既然公司在5/25才告知我只做到5/23,那是否我就不用做任何交接動作? 因為是公司自己行政上疏忽。

2006-05-30 22:22:0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其他:工作與就業

各位,我仔細看了合約,但那只是簡式合約,只有簡單敘述工作內容及簡單說明(像是不參加福委會,勞健保依法令辦理..),只有註明一項,若在契約期間工作完成,甲方得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契約。但並未說若不續約,甲方得須事先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2006-05-30 23:07:32 · update #1

3 個解答

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所以公司如果要解雇你一定要符合勞基法11、12、13條但書、20條才行,而不可以採約聘的方式。當然,公司可以用11條不適用的方式資遣你,按比例給你資遣費。注意:不是每種工作或公司都可以用約聘或定期契約的方式來僱用員工,其程序一定須符合勞基法第9條相關規定才行,不然,一樣視為不定期契約。約聘人員的缺點:1.無法享有公司的福利,如股票、分紅、年終獎金等等。2.約聘期限到,續不續約端看公司的制度調整及主管態度,因此有些人會覺得不夠穩定。3.約聘轉任正職,年資「可能」會重新計算(勞基法中的規定是必須將約聘時的年資納入,但是如果公司與員工另有協議,以該協議為準;大部分的公司都會與員工協議,一但轉為正職,年資就重新計算),會影響每月薪資,但因勞退新制啟動,因此對退休金的影響並不大(除非你選擇舊制)。目前許多大型企業採用約聘人員的比例正在逐漸提高,歸納以上,建議您不需考慮約聘的工作,除非您認為在這份工作上對您的能力有極大的發揮。〔雖說公司沒通知你,即提前終止契約〕。是不對的行為!但依判例,對你勝訴後能得到的補償,並不如預期,你可以先到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看看,但那家營造公司(資方)的嘴臉,可是令人討厭的!另建議令謀生財之路,就業保險法有規定:定期契約屆滿一個月後未就業就視為「非自願性離職」,而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要滿半年,所以依你的狀況來說,你的契約期間有滿半年,如果在你的契約期滿一個月後還沒找到工作就是非自願性離職了,請帶離職證明書、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存摺影印本,本人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向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要失業申請書.失業認定.定期契約證明文件.身份證影印.存摺影印.!能領六個月喔!

2006-06-01 12:07: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一看就知道 即使雇方有小瑕疵 你也沒辦法逃掉解雇的命運
他與你的合約到幾時就幾時 他當然可以不用你了
你要告也不會贏 所以早早找新工作吧
不必跟他們脫自己的時間

2006-05-31 09:44:56 補充:
我覺得他們公司很聰明奸詐 因為會在補定契約 證明他們只雇用你到523了
你居然心理沒有底

2006-05-31 05:40: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imozi 6 · 0 0

基本上,如果勞資雙方如有簽訂契約的話,你必須詳細參閱契約內容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至於公司未履行合約或是未盡告知之義務,你如果覺得自身權益有受損,請你先看一下你的契約內容是否有保障你的條款,然後你可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自身權益受損」的問題,由「勞委會」出面處理。

你只要備妥你相關的證明文件及雙方簽訂之契約正影本到「勞委會」,相信你一定可以得到你想要的答案。

2006-05-30 22:38: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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