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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況是這樣 我投保 一個 投資型壽險 一個醫療+防癌 二張保單 都國泰的

可是當初 我沒有告知 我有 A 跟 B 二樣疾病 現在有幾個問題

1. A疾病是 高血壓 在台大看 有固定吃藥 但是屬於遺傳性 很輕微

所有檢查都正常 只有在醫院會高 家裡不會 有固定回診

2. B疾病不方便說 只是我可以確信從現在開始 都不會去醫院看

也100%知道 他將來不會造成理賠 只是過去有看過 有留下紀錄

3. 現在問題來了 我下個月滿2年 2年後 不可以解約 但是聽說也不理賠

我目前27歲 45歲滿期 假設我65歲 因為高血壓中風 那...? 不理賠嗎

4. 如果我採取補告知 聽當初業務說 國泰就算解約 還是會退還之前交的$$

也就是我去年交了的

5. 還是說 不管他 繼續交下去

6. B疾病方面 只有紀錄 但是不再回診 也不會因為它造成問題 這樣不必告知

因為告知後 可能會退件 他將來只會有紀錄 但是如果是中風或是癌症

跟B沒有關係 他會不會因為B沒告知 拒絕理賠呢 B其實是以前跟精神相關

不過現在跟以後都不會有那種問題


感謝回答

2006-05-22 19:30:0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Tazocin 1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3 個解答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常遇到的狀況就是被保險人隱瞞告知打算拼過2年,由於你2年內沒有因A疾病申請理賠,所以保險公司沒有紀錄,超過2年一般疾病比較不會去查,
你說的A疾病是高血壓且有固定吃藥,固定回診,高血壓在保險契約上是屬於要告知也要體檢的項目,已發生的既往症在投保之前就有病例,違反告知,公司有權解約不退還所繳保費,依保險法規定超過2年就不能追究
你目前27歲,如果到了65歲才有高血壓的理賠發生,相信保險都滿期了,保險公司本身疏於調查,無條件不理賠給你(這是我自己的想法,現在都有很多申訴管道抗議^_^)
投資型壽險如果沒有附加醫療險比較不追究告知高血壓的問題,其實告知後需要體檢,承保門檻比較低,除非高血壓很嚴重
另一個醫療+防癌商品 說真的就應該要告知了,但現在說這個也都保快2年囉
由於B疾病並無法辦別是否真屬於保險契約上需要強烈告知的項目,假設依你認為告知後可能會退件,那真的就是違反告知義務囉,不然的話如果不影響保險契約,告知也無訪

以上是我任職保險公司的知識和想法,你的問題干涉到保險法和我自身保險公司的問題,還是請較懂保險法的專家解釋清楚才好,希望不要造成誤解跟緊張

2006-05-22 21:14: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蕊 4 · 0 0

建議你說明
並且做體檢
A.輕微的高血壓有時只需要加費,並不一定拒保,保險公司一但承保,就是一定要理賠的..
B.的部分,過去有看過,是多久以前?是就診或是檢查?是看哪一科?都會影響的!
至於未來若是因為和B無關的疾病造成理賠,保險公司會不會因為你隱匿告知而拒賠,這個部分我只能說,有聚賠的紀錄, 也有理賠的案例喔!!

我還是建議完整的告知,因為買保險是為了保障風險,買一個也不知道會不會理賠的保險,這樣很瞎~~~

2006-05-23 16:23: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雷斯利 3 · 0 0

建議你誠實告知
尤其是醫療險
不要以為過了2年保險公司沒查到就ok
只要之後他們有查到之前投保時的相關病歷
若整個疾病是有相關性的
還是會以當初違反誠實告知拒賠
甚至解約

至於壽險也是會衡量疾病本身的狀況

若你自己考慮不誠實告知
你自己也要有心裡準備
就是日後有發生理賠狀況時
或許會有爭議出現

2006-05-23 02:32: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arol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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