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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大家是否有任何關於"安樂死"的相關資料 !?

還有,贊成安樂死的理由和立場,
或者是反對安樂死的理由和立場 !   (p.s辯論用的)

希望大家能夠提供一些資料 ︿ ︿"  
謝謝大家 !!

2006-05-22 17:53:5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Rita 1 in 健康 其他:保健

2 個解答

「安樂死」(euthanasia)一字原文是希臘文,由「美好」和「死亡」兩字所組成,(eu = good,well好;thanatos = death死)也就是「好的死亡」或「無痛苦的死亡」,韋氏字典(Webster'sDictionary)給它定義為「一個安寧而輕鬆的死亡」或是「導致安寧而輕鬆的死亡行為」,現指有意引致一個人的死亡作為提供他的醫療的一部份,有時也譯作「無痛苦致死術」。近年來世界各國各界對此問題特別關心,它涉及到醫學、哲學、經濟、法律、宗教、倫理、社會學等各個領域,而隨著科技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以往對死亡的恐懼心理遇到了人類理智的挑戰,我們能更公開地討論這個非常嚴肅的話題。
  
由於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人們有可能以一種過去世代的醫生不能夢想的方式延長人的生命,結果是一個人的生物學生命的繼續,而人的真正生命在任何意義上說都已停止了:一種情況是病人處於不可逆的昏迷中,即只是植物性的存在;另一種情況是病人只能在難以忍受的疼痛和藥物引起的麻木之間交替存在。這個人的生命質量已經退化,生命已經失去了意義。安樂死就像是美國西部電影中所描述的:主人非常不忍心卻又不得不槍殺受傷的愛馬一樣,是「以慈悲的心結束人的生命」。安樂死可以指引起死亡的「消極」(passive)或「積極」(active)作為。也就是說,人們選擇以消極地徹除醫療致死或利用積極的行動來達致死亡的目的。

起源

  從法律上來說,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反對「安樂死」,視安樂死為所謂的「受囑託殺人」或「加工自殺」,屬於殺人罪或謀殺罪。不過,在另一方面,主張「死亡權利」及「自願安樂死」的運動正方興未艾。許多國家都陸續成立了「安樂死協會」或類似的組織。
全世界第一個自願安樂死的團體「The Voluntary Euthanasia Society(或稱Exit)」於1935年正式在英國成立,創始人為Lord Moynihan 和 Dr. Killick Millard。但是英國國會卻在隔年(1936年)禁止「自願安樂死法案(Voluntary Euthanasia Bill)」的通過。
1938年,美國自願安樂死的團體正式成立,並提出相關法案,但仍然未能通過立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納粹(Nazi Germany)藉著所謂的「安樂死計畫(Euthanasia Program )」,在1939-1941年間以毒氣室祕密屠殺了近十萬的猶太人;至此「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因招人反感,使得英美等地的相關活動稍以平息。
1969年英國國會再度禁止「自願安樂死法案(Voluntary Euthanasia Bill)」的通過。而「living will」一詞也由Luis Kutner所創造、並定義為「拒絕接受醫療的意願預立書」。
荷蘭、日本、德國分於1973年、1976年、1976年成立自願安樂死團體。
1976年第一屆自願安樂死國際會議(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Voluntary Euthanasia Societies)在東京舉行。
美國放棄侵入性治療:一九七六年加州立法通過法案,末期病患有權做出拒絕治療(如放棄人工呼吸器等)的決定。協助自殺(由醫生開致命的處方並給病人自己決定服用而自殺。):此項是美國的奧勤岡法案。不過美國最高法院還在審判它的合憲性。要瞭解美國的發展現況,可以把「放棄侵入性治療措施」、「協助自殺」及「安樂死」等,按照爭議程度的不同來說明。首先,「放棄侵入性治療措施」可以說是爭議最小的。1976年美國加州立法通過法案,使得末期病患有權利做出拒絕治療(如DNR、放棄人工呼吸器等)的決定。1994年全美各州都通過了類似的立法。這項立法符合上述宗教界如天主教的立場底線,因此基本上沒有受到太大的爭議。一般咸信,放棄侵入性治療時,致死原因是原來的疾病,因此是「自然死」(natural death),而非安樂死。這樣的自然死不但在道德上不受爭議,而且天主教教宗還稱讚它,認為它能彰顯人「在死亡面前接受人類限度」的勇氣。至於協助自殺與安樂死之間,後者的爭議性太大,在美國還沒有太大的討論空間。許多統計顯示,即使是願意協助病人自殺的醫生,仍有不少人對於一手包辦讓病人安樂死的作法,感到猶豫不決。著名的生命倫理學家M. Battin在1992年也預言,美國在最近的未來可能會立法接受協助自殺,至於安樂死,則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的確,美國這兩年來倫理及法律的主要辯論都是有關協助自殺的。奧勒岡州的立法,算是開風氣之先的案例。很多不明就裡的人把奧勒岡的「尊嚴死法案」(Oregon Death with Dignity Bill)看成是安樂死立法,實在是很大的誤解。奧勒岡立法的精神不但不想讓安樂死合法化,甚至有意排除了安樂死的適法性,而只許可醫師協助病人自殺。這項法案於一九九四年十一月獲得百分之五十一的勉強多數通過。1995年八月聯邦法院宣佈它違憲。

2006-05-24 04:48:14 補充:
其它參考http://www.ntpu.edu.tw/law/paper/04/2002a/9171210a.pdf

2006-05-24 04:54:18 補充:
字太多PO不完..我po在下面的的意見好了

2006-05-24 04:54:48 補充:
我以上的文章未完
完整的請看
http://ceiba3.cc.ntu.edu.tw/course/76dcb5/final/901/gp9.doc

2006-05-24 00:44: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tis 6 · 0 0

其實見人見智
我個人是贊成
因為如果我萬一得了現今醫療無法治癒之病症
比方說成植物人或癌症末期
我會選擇安樂死
因為我不想拖累家人

2006-05-23 17:45: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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