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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5/10號當天被撞的,對方是開轎車,我是騎摩托車MAJUSTY
對方從我摩托車右側後方衝撞,那個十字路口並沒有紅綠燈,也沒有任何號誌,
是個村莊的小路,警察也有來做過筆錄備案
當天對方不但沒有踩煞車,撞到後滑行約一個轎車車身
不但還把我撞飛出去,本來好好的摩托車(3萬3多公里)也被他撞毀了
幸虧摩托車大台,否則人肯定在輪子下,
可是胸口不知道撞到什麼硬物,雖然沒骨折卻很痛,事發時真的快沒辦法呼吸
而且我不但有戴安全帽,人飛轉出去的角度剛好閃過電線杆
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安全帽左側很明顯擦撞)
他是在他上班的時間撞到我的,開的是公司車,有保險
當天他老闆有跑來,本來是說,車子有保險,我的摩托車會幫我修理好
但是後來保險公司來看過以後,居然說我的車子6年了,想把我的MAJUSTY當舊車估價賣掉的價錢來陪我,說修理起來沒那個價值,我不答應阿,有這種道理麼
今天已經是5/21了,我那摩托車連修都沒修理,放在摩托車店外面淋雨,對方竟然一直邀我要和解,還約我去他公司保的保險公司談和解
我本來5/15號要去上班的,我是點工,已經請公司寄在職證明+單日薪資著明
雖然很慶幸,能坐在這,打這封問題,但是實在很頭痛,胸口目前還在疼痛,右腳腳踝也有扭傷淤青,請教各位我該如何作,才不會喪失我的權益

2006-05-21 17:49: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2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2 個解答

問題一.賠償請求方式:  依內政部警政署頒發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各級處理單位  人員,一律不得主動參與交通事故之民事和解。」因此,交通事故被害人  不得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有關民事賠償請求可依下列  方式進行:  (一)自行民事和解:     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依據警方題供之雙方連絡資料,自行洽談民事和     解事宜。  (二)聲請調解:     被害人或家屬希望有人調解民事賠償問題時,可向下列二單位聲請    1.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1).以書面或言詞聲請。     (2).民事案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均得向肇事者住所、         營業所肇事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     (3).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得持調解書聲請對肇事者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法院調解:     (1).被害人或家屬於起訴前亦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調解。     (2).調條解成立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即與民事確定判決         同一效力,亦得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三)訴請法院審理: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被害人得於刑事訴訟起訴(自訴或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     審辯論終結前以訴狀對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向刑事庭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損害(檢察官偵查中,不能附帶提出     民事賠償請求;另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上訴第二審前亦不得提附帶民     事訴訟。   2.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未涉刑事責任或不諳刑事訴訟進行程度而遲誤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時機者,則另行向肇事者之住所地法院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     訟)。10.傷害事故範圍 :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     (1).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         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         ,依心證認定之。     (2).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有計算至六十         歲退休年齡者,亦有計算至五十歲或五十五歲者,法院常         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         之。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之評價標準:        ※.有工作者不以現有收入為準。評價殘存勞動能力應就被          害人受侵害前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健康          狀態,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準。        ※.無工作之未成年人可按其在校成績及政府單位公布之各          統計資料作為參考;無工作之主婦可按同樣工作內容僱          請傭人或管理代勞應付之報酬,估算損害額;失業者就          其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之職業、年收入等認定之。     (4).一次給付或分期支付:         法院得因當事人聲請,命肇事者提出擔保並命其之付定期         金分期賠償;亦可依當事人聲請,命肇事者一次支付賠償         額,以填補被害人所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1).看護費。僱請特別護士或醫院護佐而有合法公司開立之收         據為憑者,訴訟實務准予請求賠償。但由被害人親屬看護         時,實務上認為未實際支出費用不得請求     (2).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費用。     (3).營養補品費。但無醫師處方,私自購買者不准請求。     (4).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3.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     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第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     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另被害人如參加健康保     險或傷害保險,其住院及醫療費用,已由保險單位給付,或被害人     自行支付醫藥費後,向保險單位領取醫療費用,因被害人參加保險     ,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單位     所屬醫療費用,係被害人繳納保險費之代價,故被害人仍得請求賠     償醫療費用。   4.停業之損失:     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及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     縱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     據。   5.精神慰撫金:     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依法院判例,骨     折約從二萬元至二十萬元間;頭部挫(裂)傷約從四萬元至二十萬元     ;植物人、下半身殘廢、失明、耳聾及其他重傷約三十萬至五十萬     元間。在傷害的求償項目中,有關於勞動力減損之程度如何認定?如何計算其金額?一般車禍發生最常見得就是關於工作收入減少部分如何請求.基本上如果對方只投保強制險的話.他只能就醫療支出.(實支實付)受傷最高理賠金額20萬元.要是對方有加保意外險的話.基本上包括工作收入減少.(可以憑申報薪資所得向保險公司請求.(例如醫師能證明5個月無法工作)這都是可以請求得.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有無標準?精神撫慰金求償並無一定之標準.一般車禍發生可能會請求相當大的金額不過最後法院可能只會判10-20萬元甚至更少版大你可代替出席調解委員會兩邊保險都可申請醫療費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032306946

2006-05-22 17:44: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章魚 4 · 0 0

要拿出醫院看診證明請對方付醫藥費~ 另外提出合理的無法工作的賠償。這兩種是一定要提出來的請你在協調時要提出來喔~

2006-05-25 06:58: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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