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在去年十月份買了房子,當時繳了一大堆費用但沒記清楚到底有沒有繳到房屋稅,直到上個月收到房屋稅單發現上面的金額是全年12個月的應繳金額,如果依照房屋稅的計算期間來看,那在10月之前的稅都不應該算我的吧?但是我打電話去稅捐處問看看能不能把單子分成兩張,一張是買方的應繳期間,另一張則是我的,但是稅捐處回答說只有法拍屋可以做分單的動作,我向房屋仲介買的一般買賣則不能分單,請有相關經驗或稅捐人員能幫我回答這個問題(還有地價稅也是同樣的問題),送20點謝謝

2006-05-19 04:30:0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3 個解答

照稅捐處習慣房屋稅與地價稅均不能分單,所以房屋仲介業者最近推出屢約保證方式以減少爭議,就是買方先將一部份的價金匯至屢約保證之帳戶,再由代書將房屋稅及地價稅結算至交屋日,交屋前由賣方負擔,並將賣方應付之費用由屢約保證之帳戶扣除後再將剩餘金額匯給賣方,將來買方只要直接拿稅單繳錢即可。
你的情況有可能賣方已繳納其應繳部分之稅金,所以先弄清楚當初繳費的項目及金額,若真的賣方沒有繳,則在看買賣契約是否有約定稅金由買方繳納,全部確認後再向賣方金行催討的動作。

2006-05-19 05:04: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野狼 3 · 0 0

台中市的稅捐處就會在買賣時將舊屋主應繳的房屋稅另外開一張給賣方繳...

2006-05-19 11:49: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淑靖 3 · 0 0

房屋稅課徵期是從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繳納期為今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開單時所有權人是誰的名義,他就是納稅義務人。法院拍賣是強制拍賣,房屋稅可以申請分算,如今年4月1日取得拍賣所有權,得標人可申請分算繳納4,5,6月三個月;但一般買賣無法分算,緃使買賣雙方習慣以交屋日為分割,所以買賣結案時,仲介會請代書幫雙方計算,根據稅捐機関是以開單時所有權人為繳納人,請賣方補貼買方未待繳的房屋稅。而地價稅課徵期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9月15日為基準日,您在10月買賣過戶,繳納人應為賣方,變成您要貼補賣方地價稅。總而言之,房屋稅去年7,8,9月三個月應為賣方負擔,地價稅今年10,11,12月三個月應是您要負擔,找仲介代書問問看,當初是如何計算,有無算錯?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5-19 10:20: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