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報稅有些疑惑:
1為什麼我用列舉及標準扣除額,要繳的稅都一樣呢?不是用列舉的方式會較少嗎?(因為有房貸、保險費所以用列舉)
2為什麼只有父母扶養子女(未成年),才能將子女的學費(大學)及保險列入,而扶養弟弟及妹妹(也是未成年)卻不能將他們的學費及保險費列入呢?那我父母也是我扶養的啊!降子不是很奇怪嗎?難道不要幫弟妹繳學費嗎?
3是於重購自用住宅的規定,是否有保留年限?有無規定要先買或先賣?有無規定要同年度?
請各位大大不吝賜教!!
2006-05-19 10:57: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riel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1.你是單身吧?列舉金額沒超過 44000 那就是與標準扣除額一樣了,試算一下就知道囉,沒有一定是用列舉就會比較少這種說法的,(保險費每人 24000 房貸利息支出還要扣銀行利息收入)
2.這個規定我也覺得不太合理,但規定就是規定只能遵守,沒輒。
3.賣屋後的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可以申報。
2006-05-19 11:07: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immy 3 · 0⤊ 0⤋
自從失戀後,看到路上成雙成對,就格外放閃,嘴巴瀟灑說只是少一個人來愛,但不可否認還是希望可以多多認識新的朋友,
往認真爬文3個月以上,終於找到隱藏在網路中,傳說中的李姐,
在今年3月初就預約來找,果然是口碑相傳,不做廣告的,我排第3次就遇到雙方非常有感覺的,目前是暫停排約,
李姐那邊可以暫停排約1次,會員時間可以展延拉長時間,也在這段時間可以觀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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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13:06: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ecker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