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財產交易損失需提出那些單據? 當初買房子時的合約書在售屋時被仲介公司拿走不見了,目前手邊只有一些買屋時部份房款的發票及房貸的合約書,可以作為財產交易損失的佐證嗎? 要報稅了真不知該如何是好.
2006-05-16 07:51: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妹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認定,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財產而支付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即為所得;若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以個人出售房屋為例,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之相關文件包括(一)成本方面: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價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出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損失是要舉證的, 如果您不能舉證, 我相信一定會被交易利得, 因為土地公告地價跟房屋評定價值是一定往上漲的
2006-05-16 09:19: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1liu 6 · 0⤊ 0⤋
不論是哪一種列舉扣除,都是要提出證明,未能提出證明就無法作為扣除額了。
以下是網路上找的,給你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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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子有了虧損則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準備齊全,做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究竟包括那些項目呢?有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璜費等等,在支付這些費用時,相關收據和憑證都要盡量保存好,以利舉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向售屋人課稅。依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而一律按一定標準(各地區不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2006-05-16 09:26: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immy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