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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桃園迴龍萬壽路一段被拖吊
違法法條是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罰單上是寫"不依順行方向停車(斜向)"
被拖吊處為省道(台1線,車道X3+慢車道X1)旁,路旁無劃設紅線、黃線、停車格及任何標線
我車是斜著往內停,沒有壓到慢車道那條線

----------------------------------<-慢車道白實線
 [公車停等區] \<-我車子
---------------------------------------<-路緣
因為之前那邊停的車幾乎都是斜著停
所以我也一如往常這樣停(屁股朝外,車頭貼路緣)
但是遇到今天這路段警察啥"清道專案"說我車子不能那樣停,要和道路平行靠路邊停
然後就被綁走拖吊了啊。。。

在這邊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大家
1.是否在這樣情形(如上所述)的路段,這樣斜停是違規的,若違規,在哪個法令當中有明確說明?
2.在拖吊現場時,警察是否應拍照存證?亦或是它可以不用拍照存證就逕行舉發?若無照片,是否他有舉證的疑慮?
3.到了拖吊場,他叫我簽紅單的收執聯,我不簽,說你連照片一起寄來,我只先繳保管費贖車,保管場保管員表示要3天後才有照片,然後還要大老遠的跑到拖吊場去看。。。請問一下,是否桃園縣交通隊的處理方式是如此?不是應該連紅單照片一起寄給被舉發的駕駛人嗎?
4.申訴應向監理所還是開單的警察單位為之較好,還是說桃園也有交通裁決所?

謝謝辣

2006-05-08 20:50:48 · 10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10 個解答

小弟以為開立第56條第1項第9款會更好.因為.第56條第1項第6款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此不依順行方向指該違規車輛為逆向停車.也就是說車行方向為東向西行駛.而甲車為西向東停車方式.甲車雖然緊靠道路右側.但是.甲車停車方向不對.至於為何開立第56條第1項第9款會更好.因為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條款內{方式}既符合版大所說斜向方式.另外.民眾對於違規拖吊有問題.可以當場申訴要求洗照片.照片洗好後須親自至拖吊場看照片.版大說應該連紅單照片一起寄給被舉發的駕駛人.此乃單純違規被照相舉發的動作.拖吊場沖洗為大量且要晚上下班才能送洗.整個作業約3天時間(找該路段違規底片-送洗-取件-找違規車輛照片)(無申訴車輛之底片不沖洗.但會保留證據.此為節省免得浪費公帑).民眾違規停車大部份均當天或是立即領車.請駕駛人簽名乃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全國拖吊場均是如此.有些還請違規人連罰單金額一起繳納)桃園縣沒有交通裁決所.兩單位均可.交通隊申訴當場向駐場小隊長申訴既可.版大如需申訴時.覺得小弟所講法條較正確.可以用違規事實不符且法條引用錯誤.違規事實不符:版大為順向斜停.第56條第1項第6款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純粹是指車輛停車和車道為平行.但是.車輛為併排停車,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或不依順行方向(逆行方向停車).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第56條第1項第9款乃是補足如果符合第56條第1項第1-8款下的違規情況.所以.版大停車方式為順向斜停.但是.停車方式不依規定.只是如果引用第56條第1項第9款申訴成功.不知會不會再補開一張第56條第1項第9款的罰單.

2006-05-09 15:12:56 補充:
o惡魚o大大~是的.如果機車沒有上車.而車主或駕駛人到場均會立即放車.另外.如果機車都已經上車且車子還沒開動.車主或是駕駛人可以向帶班員警請其放車.但是.此做法只限制於最後一輛機車.其他機車不可比照辦理.

2006-05-10 14:08:34 補充:
第56條第1項第9款乃是補足如果符合第56條第1項第1-8款下的違規情況.更正為第56條第1項第9款乃是補足如果不符合第56條第1項第1-8款下的違規情況.

2006-05-11 14:26:42 補充:
沒錯
每個人都有他的苦衷
只是現在大家最痛苦

2008-11-27 10:12:56 補充:
不好意思.民眾向監理站提出申訴,但該公文會轉往開單單位由當初開單員警說明當時情況,最後由該單位主管審核,主管審核後會發出正式公文回覆監理站,監理站會依據回覆公文來做裁罰的定奪.
...... ( 研究生 3 級 ),宜昌如此說明,你明白整個程序了嗎?

2006-05-09 11:08: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宜昌 6 · 0 0

這位網友你好

我本身也有遇過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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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30 21:18: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3 · 0 0

最佳解答的答覆大至都正確
不過申訴對象非小隊長或交通隊
收到交通罰單後
若有不服的情況

請向各地「監理所」申訴

2008-11-26 10:51: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愚人 6 · 0 0

開路邊攤的那個....你賺錢都不繳稅了...還有資格發言喔你

2008-07-13 13:27: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桃園很**,我開車幾十年,今天停在白線裡面,斜向停車,一整牌幾十輛全被拖走,問警察他說這樣會影響摩托車行人行走,挖靠,就算斜向離白線也還有一段距離,我整天騎機車走那裡,如果那樣就會造成危險,那我在其他的路早就已經更危險八百次了,兩千多塊學一條冷僻的交通規則,碼的

2007-07-19 20:10: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

今天下樓牽摩托車的時候,也硬吞了一張罰單,開的是五十六條第一項第1款,當時快氣到吐血,因為我的車是被人移到紅線區(我原本不是停在那),實在覺得很嘔,打電話跟家人抱怨,結果家人要我自認倒楣,車子受傷了,還要繳600元罰款,快氣死啦!
於是我打電話到開我罰單的派出所說明,然後他要我到派出所一趟~~後續再跟大家報告~~
PS:桃園迴龍萬壽路一段真的很危險,大家停車的時候一定要小心~~

2007-02-01 21:34:0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2 · 0 0

就算法條引用錯誤.該違規事實還是存在的.若申訴過.必然也會補開一張正確法條的罰單給你

2006-05-11 01:22:1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4 · 0 0

唉!就連我們做路邊攤的也不能擺!搞什麼!實施什麼道路通暢!也不為我們人民想想.不做吃什麼.說有學生因為不能走旗樓還是人行道而遭車撞死.即使我們沒有擺攤.還不是有一堆的小孩騎腳踏車逆向或騎到人行道上
前天在報紙上看到連腳踏車亂停也會拖吊.而且還要罰300
超誇張的咧!像有些地方根本沒地方停車.停車位跟土地又不重劃.就只會一直開罰單.雖然警察他們也是並不得已.因為上頭的壓力.但我覺得因該先勸導而不市一來就叫我們身分證拿出來就直接開單才是.我說每個人都有他的苦衷不是嗎!

2006-05-10 21:14:4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Q小妹 2 · 0 0

是的~~很不幸的跟你說~~除非有停車格要你斜著停以外
只要沒停車格的地方~你都不能斜著停~

1.是否在這樣情形(如上所述)的路段,這樣斜停是違規的,若違規,在哪個法令當中有明確說明?

就跟你說的一樣~~56條第1項第6款{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你的確沒有順向停車~你是斜向停車

2.在拖吊現場時,警察是否應拍照存證?亦或是它可以不用拍照存證就逕行舉發?若無照片,是否他有舉證的疑慮?

理論上都會有拍照~但你是斜向~~所以你可能無法申訴

2006-05-08 21:03:00 · answer #9 · answered by Kang Baw 3 · 0 0

眼睜睜的看著摩托車被拖走嗎??
我記得 如果身主在旁邊
能證明 該車 是你的
並且還沒上拖吊車上 都可以不用拖走步是嗎?

2006-05-08 20:58:17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summer_paris20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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