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如果一直都不補繳稅,會被限制一輩子嗎?昰不昰拖過強制執行效期就可以不補繳了?如果欠稅人沒財產可抵繳,又沒薪水可扣,永遠都不補繳會坐牢嗎?請稅法大師或法律專家解惑 。
2006-05-08 11:00: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LOCOCO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相関網址如下:http://www.sunny.org.tw/tax/lightreport/report26.htm強制執行追債時效一般為15年,但15年屆滿前,債權人可聲請中斷時效,又可再追15年,所以幾乎可追一輩子。強制執行法雖有拘提規定,一般而言,民事債務只要不是惡意逃債,是不可能扯上刑事坐牢。名稱:強制執行法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 第 22 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一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二 顯有逃匿之虞者。三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四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者。五 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提供擔保,無相當擔保者,管收之。其非經拘提到場者亦同。第一項各款情形,必要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前項限制住居,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B001000422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05-09 09:49: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請問什麼情況會去坐牢
2006-05-09 22:37:50 補充:
請問欠國稅局的稅也是民事債務嗎?如果惡意逃債,國稅局又能如何發現?更何況很多債務人早就用假離婚把名下財產轉給對方!
2006-05-08 19:32: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OCOCO 1 · 0⤊ 0⤋
1.沒錯.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 欠稅不補繳, 就會被法院強制執行.2.如果有財產, 就會被限制處分. (附件一)3.如果沒有財產. 也不會因為拖過5年徵收期間就不用繳了, 還是要繳的, 因為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 就不受徵收期間的限制了, 也就會被追稅追永遠....(詳附件二)4.您可以把這個當作是卡債, 難道拖過5年不用繳或是20年不用繳, 真的就不用繳了嗎? 所以欠稅與欠債是一樣的, 只是欠的人不同罷了.希望上述說明能幫您解惑, 謝謝!!========(附件一)主 題滯欠稅款禁止處分及擔保品價值計算之規定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超過一定金額者,稅捐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徵起,得就納稅義務人財產為限制登記處分。一旦遭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須繳清滯欠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品,始得自由處分該財產。該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提供相當擔保品,以解除禁止處分者,相關於擔保品種類及價值計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計有:(1)黃金按九折計價;(2)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3)政府發行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價;(4)銀行存款單摺按本金額計價。(5)土地及房屋若屬易於變價、保管及無產權糾紛的情況,亦可作為稅捐之擔保品;計價的方式,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估計,建物按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計算。另外如該不動產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須扣除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最高限額債權金額。該局強調,稅捐稽徵機關禁止欠稅人財產處分之目的係為保全稅款徵收,納稅義務人若有應納稅捐,應注意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3)========(附件二)「新莊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表示:日前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欠稅已超過五年,是否可註銷稅款並解除限制出境,該分處說明,稅捐稽徵機關已將納稅人之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3條五年徵收期間之限制,也就是說已移送至執行處之欠稅案件,縱已超過五年,欠稅未繳清前仍不能解除限制出境故提醒納稅人於收到各稅繳款書時,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欠繳稅捐如超過一定標準將會被限制出境。 資料詳洽: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 電話:22771300轉280撰稿人:張靖敏
2006-05-08 18:44: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星雲棋佈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