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是屬於政府哪個單位管理??
哪裡可以查詢到清單??
2006-05-05 08:56: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朱志超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一)財團法人
所謂的財團法人,依據我國民法之立法解釋,乃指「因為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立之法人是也。」,其成立的要素,包括:(1)特定之目的;(2)一定之財產;(3)活動之機關;(4)捐助章程之訂立。換言之,財團法人需有一定之捐助財產,按照捐助章程規定,由活動之機關(董事),依特定之,管理該特定之財產,藉由財團法人的制度,得使一定財產獨立化,成為權利
主體,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並經由其機關(董事)而行為,使特定的財產取得獨自的法律生命,得不因人事變遷而影響其財產的存在與目的事業之經營,則公益目的可望長期繼續,不致中斷,譬如私立學校、教會、寺廟、基金會等屬之。
財團法人的種類很多,有關其法規規定,請參考
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4a.asp
(二)社團法人
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從其性質上又可分為公益性社團法人以及中間性社團法人兩類。所謂公益社團法人:係指以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為目的之社團,如:農會、工會等。中間社團法人則為非以公益,又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如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目前我國最重要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規範當屬人民團體法,該法並未以「公益」做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的設立要件,而係將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三類。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其所從事之業務、領域與類型甚為廣泛,包括有學術文化、醫療衛生、宗教、體育、社會服務及慈善事業、國際交流活動、各項經濟業務之研究發展、宗親會、同鄉會、同學校友會等等。惟內政部在制訂「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時,又強將「公益」的概念加入社會團體的設立許可中,不但違反了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且有侵害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之嫌。
目前,凡是設立公益社團應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參照民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而依據「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一條之規定,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亦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該登記注意事項第十四條並規定,如社團法人之章程內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一)以法人收益之全部或一部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者。(二)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者。(三)
允許社員或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其權益者。(四) 其他顯然不以公益為目的者。
所以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是屬於政府哪個單位管理??
必須依其性質而定,但都必須向所在的地方法院申請登記。
PS>不知您所指的"清單"是什麼? 所以沒有回答。
2006-05-05 09:35: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閒雲野鶴 5 · 1⤊ 0⤋
財團法人是一種執行公益或服務ㄉ非營利組織,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管理機關是當地縣級政府。
社團法人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ㄉ法人組織,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管理機關是當地縣級政府。
清單查詢在公共政府網站上可查到。
2006-05-05 10:25: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南詩 3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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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6 10:47:5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