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囉
請各位盡量表一下看法
或者能提供相關資料佐證更好
我贈20點喔 謝謝^^
2006-05-05 16:53:0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蛋頭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先謝謝你這麼熱心回答
所以先選你為最佳解答
不過可以請你提供一些相關的更新案例嘛
在那些案例中 對於違建戶的安置及處理方式為何
2006-05-06 11:52:10 · update #1
基本上,都市更新的主要受益者為都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因此違建戶是沒有合法的權利存在。
但是,由於都市更新的目的在改善都市的窳陋環境,因此在都市更新的獎助項目【都市更新條例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當中敘明,處理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需要,可給予適當的建築容積獎勵。換言之,為了處理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政府以給予放寬容積的方式提供推動更新時的需要。如更新是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的話,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的處理事宜需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或實施者有異議時可由地方的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調解或調解不成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調處之【都市更新條例四十一條】。
而詳細的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與容積計算方式則規定在各地方政府的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當中,如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六,實施者以現地、異地安置或協議以現金補償基地內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面積,每戶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指台閩地區家戶平均居住水準,台北市目前為93.9平方公尺,可上主計處查詢),其額度總和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25%。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的認定,以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之前興建完成者為限,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並應檢附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繳納自來水、電費收據或證明等文件,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經實施者妥善處理之後,不適用本市有關舊違章建築戶之拆遷、救濟及安置等規定。
而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所能得到的補償,以現地或異地安置的方式就是提供每戶最多93.9平方公尺的空間居住(實務上折錢),或是以協議的方式計算,能提出實際的補償面積及金額即可。
另外,根據內政部93佣月13日贏署都字0932905819號函,研商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2項及41條規定,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舊違章建築戶所有人領取之補償金能否課徵所得稅事宜一文表示,拆遷補償具有損害補償性質,得比照徵收補償免徵綜合所得稅。因此這部份的權益是免稅的。
2006-05-06 17:06:53 補充:
您可以至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查詢目前已實施公告的都市更新案計畫書內容,如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二小段332地號等29筆土地都市更新案,印象中本案運用權利變換處理佔有他人土地舊違佔戶。
2006-05-06 10:45: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魏經執行長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