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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是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民國94年8月3日上午在家中不慎摔傷,隨即入 住醫院無法工作,同月15日出院後改為門診治療,迄至同月25日始回公司上班,甲不能工作期間,公司並沒有發給他原有薪資,請問甲可請領多少日的傷病給付?(為什麼是10日,怎麼算的?)
二、職業工會應繳民國94年3月份的勞工保險保險費最遲應於何時前繳納,否則勞保局即加徵其滯納金?(為什麼不是94年4月30?)
三、甲公司應繳之勞工保險保險費逾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之寬限期10天始繳納,請問勞保局應加徵多少滯納金?(是因為每超過一天加徵0.2%,所以,超過10天*0.2%=2%?對嗎?)

2006-05-04 18:18:3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大熊 6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二、答案為什麼是94年6月30

2006-05-04 21:19:51 · update #1

不好意思!第二題答案是94年6月15

2006-05-06 09:21:35 · update #2

3 個解答

一、勞保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所以被保險人在家裡受傷是屬於「普通傷害」,只限於住院才能請領,而且係從第4日開始起算,所以8/3-8/5前三天「住院」須扣除,餘8/6至8/15共10日住院,所以可以請領10日之傷病給付。
==>若是在公司跌倒,則可認定為職業傷害,只要是「不能工作」就可以請領,所以若是職業傷害則可以請領8/6-8/25共20日之傷病給付。

2006-05-05 09:01:38 補充:
二、答案是94年6月15日勞工保險費每個月都需要繳納1次,當月份(如3月)的保險費,勞工保險局於次月(4月)25日以前通知繳納,而被保險人的投保單位(公司或工會等)應該於次月(5月)底以繳納,所以最晚應該是在5/31要繳,但是「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單位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15日。所以是在6/15前要繳交。~而不太可能是4/30啦,因為勞保局每個月要處理百萬個投保單位,行政上處理會有困難,再者若是4/30前就要繳,勞保局豈非要錢要太快了嗎?

2006-05-05 09:02:56 補充:
三、這一題你完全正確!!

2006-05-04 20:30: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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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5 04:39: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二題我原本也不知道答案是怎麼來的??
看了解答後...恍然大悟啊...
感謝原發問者及解答者喔...
^^

2006-05-20 05:40: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靜靜的生活╭☆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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