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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姑姑和我一樣設籍於台北市同一戶籍,但她是單獨獨立的一戶且無收入,若我今年報稅列她為撫養親屬,會影響她每月領取老人年金6000元的資格嗎???

2006-05-04 18:18:3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志華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2 個解答

1. 您姑姑敬老福利津貼的領取資格, 與列為您的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 並沒有關係.
2. 因為只要沒有附件一所列的項目, 您的姑姑就可以繼續領. (假設他本來就已經申請通過, 可以領此津貼)
3. 您將您的姑姑列為扶養親屬, 剛好您也是與您的姑姑相同戶籍, 雖然列報扶養親屬, 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相同戶籍, 但是有相同戶籍的話, 比較不會被挑麻煩.
4. 您的姑姑本身沒有所得, 所以也符合可以讓您扶養的條件.

希望上述說明能讓您解惑, 若也不正確的地方, 敬請指正, 謝謝!!
您也可以直接打電話給您台北市轄區的區公所, 詢問此事, 我想答案應該是與上面說的一樣.

====(附件一)
問 本津貼之發放對象(限制)為何?

依據本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凡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
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請領本津貼,每月新臺
幣3,000元。
(1)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
員月退休(職)金或1次退休金。
(3)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
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5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
算。
已領有第1項第3款所訂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
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附件二)
問 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需列計全家所有人口的財稅資料嗎?

依據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不得請領本津貼。據此,申請人無需列計全家所有人口的財稅資料。

2006-05-04 19:50: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星雲棋佈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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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20:06: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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