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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今天在經過高雄市中正路段時 騎車經過地上的坑洞 導致連人帶車摔傷
目前是左腳膝蓋破裂 裝了鋼釘進去 這樣有辦法申請國賠ㄇ??
因為我看申請的人要是公務員 但我媽媽不是 怎麼辦???

2006-04-28 18:58:3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3 個解答

真是這樣可以申請...你可以到縣市政府服務台~~先詢問服務人員[國賠應如何申請?] 另外要先請醫生幫你媽媽開[證明]告訴醫生是要申請國賠的~~申請國賠是全國百姓都可以的~~沒有規定一定要是公務人員才可以~~

2006-04-28 19:21: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國家賠償法: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賠償義務機關(即請求之對象):
 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例如:因高雄市中正路路面坑洞,致被害人不慎跌進坑洞,車損人傷,賠償義務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請求權人:
 原則上為「被害人」。

※請求期限:
 二年。

※請求程序:
 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載明法定應載事項,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對於上開請求,除因其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而拒絕賠償者外,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國賠10)。
 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 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向當地管轄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資救濟。(國賠11、施行細則17、19)。

※請求賠償之範圍:
 財產上損害(民法192、193、196):
 醫療費用。
 殯葬費用:應斟酌被害人之身分、地位、生前經濟狀況、當地習俗定之,並以必要且實際已支出者為限。
 扶養費:通常以當年度政府公布之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為計算標準。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以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在通常情形下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若無相關資料可資推算,可以當時政府核定之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並不以被害人實際上已支出者為限,如義肢、柺杖,倘係將來因為維持傷後身體及健康所必須之支出,如看護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亦得請求賠償。
 毀損財物之損害。
 非財產上損害(民法194、195):應斟酌被害人或其遺族之教育程度、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及所受痛苦程度酌定之。

※應注意事項:
 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具「賠償請求書」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之,謂之「協議先行主義」。
 時效,原則上為「兩年」,應注意把握時間。
 請求權人於賠償請求書中,宜詳細敘明其事實(發生損害之原因、所受損害及其因果關係),並應事先蒐集有力之證據。例如因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遭受損害者,應儘量保持現場原狀,拍照存證並請附近居民作證。若有傷者送醫救護或財物損失送修,並應保存相關醫療收據及送修單據。

2006-04-28 19:31: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笨貓 5 · 0 0

可以吧--妳ㄇ跟我ㄇ一樣她在屏東的陸上坑洞摔倒 過了1天洞被填滿了
警察也趁我ㄇ在醫院昏迷的時候蓋印章 超賤的

2006-04-28 19:01: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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