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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早期公婆用先生名義買的,去年先生將它賣掉,賠了不少錢,當時公婆的買賣合約,契稅等相關資料因為時間太久早就丟掉了,現在該如何挽救,才可以申報財產損失呢?
拜託大家提供相關的訊息,感激不盡

2006-04-27 18:54:06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dolphin class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3 個解答

1. 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損失, 依據規定是必須要提供相關的買賣憑證以資國稅局認定, 若不能提供相關憑證供國稅局認定, 則會依據 "現值乘以定率" , 作為財產交易利得, 課徵綜合所得稅.

2. 您的情形, 因為沒有保存買入時的憑證, 如今賣出後僅能以 "現值*定率" 的方式, 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由於土地交易所得停徵, 故現值部分僅是就 "房屋現值" 來計算, 除非是很貴很貴的房子, 要不然現值都是不高的, 就算是乘以定率核算利得, 再乘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率, 其實金額也並不是很多.

3. 但是若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去申報的話, 可是會課徵很高的綜所稅的, 所以您如今可以做的是: 採用 "現值*定率" 去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讓國稅局以此來課稅吧!!

4. 附上一則國稅局的相關說明讓您參考.

希望上述說明能幫解惑, 若有不正確的地方, 敬請指正, 謝謝!!

========(附件一)
主  題 出售房屋應保存有關買賣之憑證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除能提出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的證明,經查明屬實者,得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外,其未能提出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核定其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某納稅義務人9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零元,惟未檢附出售房屋之售價及成本的相關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資料,該局即依查得之資料,依財政部核定之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該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該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其因個人貸款問題,訂約買入後於次月即以原價售出,申請復查,惟因未能提示前揭相關證明文件,而遭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不論是購屋或換屋,有關買賣之憑證(如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應妥善保存,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提供稽徵機關據以審核認定,以維自身權益。

2006-05-01 08:51: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星雲棋佈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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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8 22:39: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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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8 13:01: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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