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吵得很兇的一則新聞,
不過最近都沒有再聽說了,
現在又是報稅的季節~~
想請問一下最低稅賦制的內實
1.開始實施了嗎?對象是公司還是個人?
2.可以簡單說明一下課徵的內容嗎??
2006-04-17 13:13:5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秋老虎 2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已經開始實施了,從今年一月一日開始,所以是明年報所得稅的會碰到!!個人與公司都有,大概內容如下:個人:內容備註稅率20%免稅額定為600萬【第十三條】適用門檻當年度申報之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達600萬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排除適用【第三條第1項第5款】加計項目(稅基)(1)海外所得及港澳來源所得 【第十二條第1項第1款】1.一百萬以下免計入。(指每一申報戶)2.自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必要時可延至99年1月1日施行。3.所得來源地已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2)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針對受益人≠要保人之保單) 【第十二條第1項第2款】1.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之保險才納入。2.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排除適用。3.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指每一申報戶)(3)未上市(櫃)證券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第十二條第1項第3款】本款如有損失,可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4)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第十二條第1項第4款】現金捐贈不計入。(5)員工分紅配股,其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第十二條第1項第5款】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為基準,計算股票之時價及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年度。(6)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者。【第十二條第1項第6款】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罰則未申報者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款;已申報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款。【第十五條】【輔導期一年;罰則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原則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前項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第四條】預估影響約有近16,000戶受影響;每年約可增加10億~100億稅收公司:內容備註稅率10%【第八條】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適用門檻依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合計逾200萬之企業即免稅額200萬【第八條】加計項目(稅基)(1)證券交易、期貨交易所得。 【第七條第1項第1款】1.本款發生之損失經核定者,得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本款所得中扣除。2.國際專業投資機構QFII排除適用。(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科學工業園區 設置管理條例、企業併購法等免稅所得。 【第七條第1項第2~8款】1.左列各款係指合於獎勵規定之五年免稅所得及營運總部等免稅所得。2.本條例施行前營利事業已取得財政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減免證明及尚未屆滿之免稅利益,仍得繼續適用,不須納入本款計算。【採信賴保護原則】【第十六條】(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第七條第1項第9款】本款發生之損失經核定者,得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本款所得中扣除。(4)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第七條第1項第10款】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實施配套措施(1)依本條例繳納之差額稅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第九條】(2)依本條例繳納之差額稅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第十條】罰則未申報企業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款;已申報企業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款。【第十五條】【輔導期一年;罰則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納稅原則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前項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第四條】預估影響約5,400家企業;每年約增加186億稅收排除適用之營利事業(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3)消費合作社(4)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第三條】
2006-04-17 13:58: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