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想請問一個問題~~~困擾我很久~~~希望能儘速替我解答~~我有各家屬~~~患有精神分裂症~~~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ㄉ~~及重大傷病卡~~7年前發病的~~~目前情況穩定~~~仍有在服藥控制因為我業務員一直希望我能替我家屬投保~~~一方面增加我家屬的保障~~~一方面替他增加業績只是~~我記得之前在學校修保險學時~~這種病症似乎保險公司都拒保ㄅ我業務員要我投保時~~~在要保書的健康事項告知時~~~全都隱瞞不予告知~~~說真的~~~我良心很過意不去~~~因為降子好像就變成了詐欺~~~可是我業務員卻說~~~如果我誠實告知有這項疾病的話~~~一定會被加費或拒保~~~所以一定要隱瞞~~~還說~~壽險只要投保滿2年~~~保險公司就得一定理賠~~~即使事後查知~~我家屬有精神病史~~~仍不得依約解除契約~~~這點就讓我真的很困惑ㄌ~~~因為我記得以前在學校學時~~~這是一定被解除契約~~~並且連所繳的保費也會被沒收~~~怎摸我業務員所說的~~~和我的觀念完全不同ㄋ各位~~~降的情形~~~我到底該如何處理是好ㄋ~~~如果保險公司真的無法承保的話~~~那我也不想替我家屬投保~~~更不想花了大把銀子~~~一毛都拿不到~~~降真的很嘔真的壽險只要投保滿2年~~~保險公司就得依約理賠ㄇ???還有~~我業務說~~~如果我替我家屬投保投資型保單~~~即使壽險理賠有爭議~~~投資的部分也都可以拿得回來~~~這又是真的ㄇ???最後~~我之前有偷偷替我家屬投保癌症險~~~想說精神疾病跟他得不得癌症~~~沒直接關係~~~所以我也沒告知~~~降會有理賠爭議ㄇ~~~我是否得補告知呀
2006-04-17 12:38:02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唉.......
我實在不願批評保險從業人員!但在這行業中確實有少數人為了自己的利益罔顧客戶的權益!!真該打屁屁!!
第一個問題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在保單契約中一定會有告知義務的規定!!(你可以翻翻看!)
而且還要切記!!
保險公司畢竟是個營利事業非慈善機構!
試想若所有已患有疾病的人都來個不告知
然後兩年後再來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還經營的下去嗎???
業務員都到醫院找客戶就好啦....
所有人都等到有病了再投保就好了
幹麻還要先繳錢給保險公司
也不知道用不用的到......
你說是嗎???
別忘了我們只是老百姓而保險公司是財團
而且養了一批法務人員(比警察還利害!)
等著跟保戶相告........
所以還是據實告知免得繳了錢日後不但不能申請理賠
還被沒收保費賠了夫人還折兵.....(不可行阿!)
第二個問題
如果我替我家屬投保投資型保單~~~即使壽險理賠有爭議~~~投資的部分也都可以拿得回來~~~這又是真的ㄇ???
別忘了投資型保單仍是保險會有保險的保障
也"會扣除保險費"(也就是說你的錢不是百分百進投資帳戶)
雖說投資與保險是分離帳戶投資的部分都可拿回
但投資的部分既是投資就會有賺有賠
若不幸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時是虧損中
那也只能自己認賠
你能接受這風險嗎?
第三個問題
我之前有偷偷替我家屬投保癌症險~~~
建議你要跟保險公司補聲明
延續我第一個問題的答案
畢竟我們只是老百姓........
再者誠實告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
去定奪承保與否加費與否才是正途
這樣一來也不用每次繳保費時都得擔心
現在繳了保費以後不知可否申請的困擾
或者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並沒收保費....等疑慮喔!!
最後
在這呼籲全國30萬保險從業人員請遵循以下的法則
1.以客戶的利益為最大考量(勿以自身的業績為考量)
2.詳閱自己出售的保險的保單條款(清楚的告知客戶的權利及義務)
3.掌握保險市場的資訊(勿老王賣瓜,或只聽說自己都不知道)
這樣才能在這個行業出類拔萃喔!
希望以上的說明能幫助你能正確的決定!
別輕信不肖業務員的不實招攬了喔!!
祝你
買保險之路順利!!
2006-04-17 15:37: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昱卉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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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9 20:50: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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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6 18:27: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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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2 20:32: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八年多前因投資不利等影響,斷斷續續看過精神科也有用藥,當時不知醫師幫我開什麼藥,投保時不知告知的重要就沒告知,而後如發生非精神部份的疾病也無法理賠嗎
還有八年多前投保終身壽險、重大疾病、癌症、住院醫療等,至今沒請領過
7年前投保的還本終身壽險是否也會受到影響
近2年多受到經濟的影響有連續就醫用藥,醫師說是憂鬱症,療險是否都白繳了,是否只有解約一途,曾有兩年多沒就診用藥過,真困擾
2006-04-17 16:24:0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阿樺 1 · 0⤊ 0⤋
請您千萬一定要告知~~~
跟保險公司打賭是沒用的,如果您的業務員是真心的為您著想就不應該說這麼不負責任的話,不能因為要成就業務員的業績而將自己的保險建立在一個風險的契約上面,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沒有誠實的告知契約是自始無效的,並且會被沒收所繳保費
兩年的打賭,所說的是在保險公司知道被保險人具有隱瞞的事項未告知後兩年不行使契約請求權,契約的效力就存在不得聲請取消(實務上遇到這樣的案例之後保險公司還是不會賠~~~最後就進入訴訟,請問您跟財團打官司誰的勝算大誰有足夠的資金人脈跟法律人士)保險公司不是慈善事業,相對的我們也不是沒事就樂捐保險公司讓他成長茁壯。
請記得~~~業務員的業績不是您的壓力,是您的需求才是我們服務的原則,這是很不肖的行為,很多的保險糾紛就是這樣來的~~~請讓法律是站在保護自己的地方,請讓保險能發揮他該具備的效果及功能。
本身從事保險經紀人
如有疑問可以點選我的暱稱與我討論
2006-04-17 17:34:51 補充:
真的壽險只要投保滿2年~~~保險公司就得依約理賠?這是客戶在發生糾紛時依據條款當中,解除契約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實務上就是彼此興訟~~~保險就是需要一項保障能幫我們承擔風險的損失~~~當這樣的契約建立在另一項的風險之上時那他還是保險麼?還有~~我業務說~~~如果我替我家屬投保投資型保單~~~即使壽險理賠有爭議~~~投資的部分也都可以拿得回來~~~這又是真的???投資型的保單的條款跟一般壽險的相同~~不同的在於保單設計上的架構能讓保戶有可以期待的獲利,本質還是保險,走的法律條件是一樣的。
2006-04-17 17:35:09 補充:
最後~~我之前有偷偷替我家屬投保癌症險~~~想說精神疾病跟他得不得癌症~~~沒直接關係~~~所以我也沒告知~~~降會有理賠爭議~~~我是否得補告知呀需要補告知,強調出於善意的動機~~~並將您依據的原則跟保險公司爭取~~保險公司不會為難您的
2006-04-17 13:15:2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