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後半段,所謂\"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的意思不甚瞭解,請問:若是第五年的應納稅額小於最後年度尚未抵減的金額,那麼當年度可抵100%應納稅額是嗎?請各位達人解惑,感激不盡!
2006-04-11 15:10:2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1. 所謂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的意思是:
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2. 例如: 89年度投資抵減金額, 於申報9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由於已經是投資抵減的最後年度, 所以不受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的限制, 可以將89年度剩下尚未抵減的金額全部拿來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
3. 您所說的是對的, 投資抵減最後年度不受50%的限制, 可以抵減當年度全部的應納稅額.
4. 附件為國稅局對於投資抵減年序的說明, 提供給您參看.
希望上述的說明與國稅局的附件能謂您解惑, 謝謝!!
====(附件)
主 題 投資抵減之抵減年序
發布單位 宣導股
稅 目 別 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 期 (起) 94.05.11
日 期 (迄) 94.06.11
詳細內容 南區國稅局接獲轄內廠商電話詢問: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其各年度留抵之投資抵減稅額各為89年120萬元、90年70萬元、91年80萬元、92年50萬元、93年30萬元;則93年度投資抵減年序應該如何計算,才對公司有利?
南區國稅局答覆: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已將投資抵減之抵減年序規定,由修正前「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修正為「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自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本案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300萬元,以最有利方式抵減計算如下:
300萬元(93年度應納稅額)-120萬元(最後一年度89年)-150萬元(90年70萬元、91年80萬元,以當年度應納稅額300*50%=150萬元為限)=應繳納30萬元。
2006-04-11 16:16: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星雲棋佈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