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規定,在實務上,是以行車執照之客貨車類別,做為可否扣抵之判別依據,然而現今流行之休旅車,其空間與載貨功能,與客貨兩用車無異,其行車執照的類別為小客車,可是其車身式樣為\"廂式\",而業者實際上也確實用於載貨,供營業使用無誤,因此產生\"現行法規是否不合時宜\"的想法,於是行文請當地國稅局明文函示,結果是:引用現行相關法條後,直接批示不准,之後再次行文,懇請函轉總局請示,所得結果一樣,最後行文請財政部賦稅署核釋,令人絕望的是,賦稅署竟移文國稅局依法逕復,請問各位大德,我們還能怎麼做呢?
2006-04-06 05:50:5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又 2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行文財政部賦稅署時,檢附之文件為:
1.請當地國稅局及函請總局函示之回文影本
2.汽車載運商品之實況照片
3.行車執照影本
4.統一發票影本
2006-04-06 05:57:56 · update #1
若以程序來探討,既然國稅局已回文否准(有檢附影本告知),為何賦稅署收文後,還要移文國稅局依法逕復?那不是擺明了”不受理”嗎?因此,不免揣測:難道是因為我們只是小公司,對他們來說,這案件算是雞毛蒜皮的事嗎?佔用機關單位尊貴的時間,是我們的錯嗎?請各位大德不吝指點我們,感激不盡!
2006-04-10 04:25:35 · update #2
regarding ( 研究生 3 級 ) [ 檢舉 ]
回答時間: 2006-04-07 00:39:43
現今流行之休旅車,其"廂式"空間特性,雖然如同客貨兩用車,可以作為載貨之用。但是,觀其內部之配備、裝潢及舒適度乃專為乘人載客之用,用來專用於載貨實非必要、不盡合理。
此外,該法規之適用,應以該車之原創用途之主,而非以擁有者之實際用途為本,要主管機關個案差異化去認定,這有執行上之困難。
根據以上,我認為稅務機關之回覆應不至無
2006-04-10 09:11:42 · update #3
regarding ( 研究生 3 級 ) 大德您好!您分析得很有道理,感恩!感恩!畢竟國稅局是負責審核的執行機關,要他們個案差異化去認定,在執行上有困難,我們能理解了。謝謝!
現在我們最想要瞭解的是賦稅署的看法,因為,用移文國稅局的方式,讓我們有吃閉門羹的感覺,還有,針對稅務法規而發布的眾多”釋示函令”又是如何產生?像我們用這種方式請求函示,是否太浪費國家的人力成本?有更好的方式嗎?請各位達人指教!
2006-04-10 09:44:12 · update #4
現今流行之休旅車,其"廂式"空間特性,雖然如同客貨兩用車,可以作為載貨之用。但是,觀其內部之配備、裝潢及舒適度乃專為乘人載客之用,用來專用於載貨實非必要、不盡合理。此外,該法規之適用,應以該車之原創用途之主,而非以擁有者之實際用途為本,要主管機關個案差異化去認定,這有執行上之困難。根據以上,我認為稅務機關之回覆應不至無理。我的拙見,給您參考,若有得罪請見諒。
2006-04-06 20:39: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