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媽媽在去年四月多過世,生前有積欠信用卡五萬多,銀行有權利在催討嗎?PS信用卡沒辦理附卡!!
2006-04-05 14:57:2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商業與財經 ➔ 個人理財
卡奴身亡後卡債就隨著失效嗎?若是沒有在債務人死亡後辦理拋棄繼承或者限定繼承的話,繼承人將繼承卡債。拋棄繼承(債務人死亡後兩個月內辦理)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辦理方法可參考:這裡限定繼承(債務人死亡後三個月內辦理)民法第1156條: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辦理方法可參考:這裡參考資料民法法條,另參考網址以附連結。
2006-04-10 13:02: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伸手摘星★☆ 7 · 0⤊ 0⤋
依照我看你發問的部份,我想你們家應該還未辦理抛棄繼承吧!
如果可以的話,看看是不是可以去補辦理!否則你媽媽的債,會因繼承順位請家人還的!
2006-04-06 12:35: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謝定宇 7 · 0⤊ 0⤋
這位朋友您好~
有關您問到:您媽媽在去年四月多過世,生前有積欠信用卡五萬多,銀行有權利再催討嗎?
答案是:銀行是有權利可以催討的,因為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除非您有在您母親過世後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否則您必須替您母親償還這5萬多的信用卡債。有關的法律資訊介紹如下: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一.「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繼承人如果就繼承的遺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三.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時,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資料來源請參見:
[生活法律]〔黃蓮瑛/吳姝叡〕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父債真的要子還嗎?
http://www.lcs.com.tw/share/notes21.asp
有關信用卡的相關權益可上卡優新聞網查詢
卡優新聞網-http://www.cardu.com.tw/
2006-04-06 06:55:25 補充:
幫媽媽還掉生前的債務也可以讓他老人家不必背負賴賬的惡名不是比較好嗎
2006-04-06 00:50: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紀仕強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