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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有很多間銀行的卡債
當初他辦的時候我們都不知道 直到銀行打電話來催繳的時候我們才知道
銀行說辦理的時候保證人是寫媽媽的名子
但是當時辦理的時候媽媽並不知道這些情形
我想問的式 我媽媽會有連帶關係嗎 目前媽媽名下只有一間房子
若到時候被查封 我們的房子 還可以保留嗎 還是要有時麼樣的方法才能保留
若現在辦理離婚 是否就可以沒有任何關係
還有我已經有在工作 這樣會扣到我的薪水嗎

2006-03-23 08:35:39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個人理財

8 個解答

基本上,現在辦信用卡是不用保證人的,除非你母親是附卡持有人
或者是早期辦的貸款,這點你們可請母親本人向銀行詢問清楚
可是要當保證人的話,要附保證人的證件及資料,本人應該會知情的
有可能是根本沒保證人這回事,是銀行在嚇你們的
可是如果你母親真的是保證人的話,她就需負責任清償,如果還不出來的話,母親名下的房子,銀行可做查封或假扣押哦
現在這個情況辦理離婚也來不及了,現在要先肯定你母親是否為保證人
如果不是保證人的話,就不用理他了
銀行沒權利要你或你母親來償還債務

除非是你父親往生了,你們又未在兩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這樣父親的債務直接由你們繼承,你們才有責任償還

2006-03-23 09:14: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ULU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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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0 05:41: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fbumj 3 · 0 0

死亡後3個月內可以去法院申請放棄繼承
就不用還了.

2006-08-21 15:56:1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noopy 5 · 0 0

lulu 比較是正解!
如果你有申請過信用卡的話,應該知道,信用卡內只有 聯絡人 沒有保證人的!
而聯絡人 不等於 保證人,別被銀行給唬了!
要,就請他先出示證明文件再說!
(餘項,請參閱各大大的發言!)

2006-03-23 14:33:4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謝定宇 7 · 0 0

父親的債務與你無關.所以你不用擔心會扣你得薪水.除非你有幫他做保才會有影響.但是如果是你媽媽的話就有關係了.因為是保證人.一旦債務人沒有償還.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所以說只要債權沒處理.債務人及保證人都有可能會被查封拍賣其不動產.或是存款或扣薪.
但是你說媽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保證人就另當別論ㄌ.因為這樣表示你父親偽造文書.一旦構成你父親還會被提起公訴.那你媽媽ㄝ不用負責這筆債務.可以建議你.可以去詢問律師看看會比較清楚.現在有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免費諮詢.趕快去問問.至於你的方面就不用擔心ㄌ~~~

2006-03-23 14:07:14 補充:
如果父親過世後仍有債務.如果說資產大於負債就沒關西但是若是相反.那你就得要在2個月內提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才不會連累你

2006-03-23 09:03:56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銀行都會講說配偶是保證人..其實只是想要你們出面還款..其實都是騙你們的..因為保證人一定要親自去對保..除非你媽有親字簽名..不然就絕對是騙你們ㄉ..其實你媽可以去聯合徵信中心查他的信用資料..妳媽如果有做保人ㄉ話..聯徵都會有資料..如果他們現在要離婚..可以再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婚姻關係存續實之個人金錢及負債歸屬個人與對方無關..而你就更不用擔心啦..因為你又沒繼承你爸ㄉ財產..所以當然就不用幫他還錢..所以沒人可以扣到你ㄉ錢..有ㄉ只是想要叫你替他還錢而已..而繼承財產及負債是要你爸過世後才會有ㄉ問題..如果他ㄉ負債>資產一定要記得在2ㄍ月內拋棄繼承喔

2006-03-23 08:54:3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xx 3 · 0 0

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是不同的,為連帶保證人就是有連帶關係....就算你們離婚了,你還是得負擔他的債務,所以作保時要看清楚契約上是否為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再決定要不要簽名或蓋章...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保證人的地位很奇特,我們通常都說“為人作保”也就是為借錢的主債務人作保,可是“保證關係”〈通常是簽立保證契約或保證條款〉卻是發生在「銀行」〈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是說『保證契約』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保證人,而不是保證人與債務人呢,這點夠新鮮了吧!
如果您可以突破上開的迷思,認清所謂的『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主債務人」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負清償責任者,對於『保證』,你已經有了基礎的認識。我們將三者的關係,畫出來看看:

  金錢借貸關係 保證契約

主債務人 ─────── 債權人 ─────── 保證人

從以上的圖形可以清楚看得出來,《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及《債權人與保證人》間是不同的法律關係的。至於「主債務人」與「保證人」間之關係為何,可能背後有委任契約,也可能只是為了“情義”二字,跳下來作保的,無論如何,兩人的內部關係,仔這裡並不重要。
一旦將當事人間基礎的法律關係定性後,在說什麼叫做『連帶保證』或『連帶保證人』之前,再回到上面的圖形來看,《債權人與保證人》簽立一份「保證契約」看起來似乎沒有什麼特別的,但是「保證契約」的存在實際上是為擔保「主債務人」依“金錢借貸關係”對「債權人」應負主債務的清償責任,所以僅管說“《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及《債權人與保證人》間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但兩者間不免在許多地方時相牽連,主債務效力的變動,有時會影響到「保證契約」的效力。亦即保證契約是附從在主債務之上的,例如在一開始的時候,主債務有效存在時,保證契約才有存在的意義,當主債務人陸續分期還款後,保證人的責任也跟著縮減,而到了最後,當主債務因清償完畢而消滅時,保證契約也失去存在的意義因此歸於消滅。這一點,在所有契約的類型當中「保證契約」算是相當獨特的。
有了第一個層次瞭解保證契約附從性及對於『保證』有基礎的認識,就可以來看『連帶保證』。為人作保如前所述,可能多半是朋友請託為了情義不得不‘撩’下去,所以在立法的時候特別衡酌這種現象而賦予「保證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學理上稱為【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就是說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這是對保證人立於代償的特殊地位,衡平的做法,只是目前實務上的操作,多半立約要求保證人放棄此等權利。而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跟主債務人間的關係,好像《連帶債務》一樣,須不分先後同時就債務的全部向債權人負責,債權人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保證人請求或併同起訴保證人及主債務人。鑑於此等推演後的結果,這種沒有【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我們就稱為『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實務上操作的很多,以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來看,不管是辦信用卡或是信用貸款、融資,甚至做買賣生意、承包工程等,強勢的一方都會要求他方提供連帶保證人以擔保履行。所以作呆人之前除了要三思之外,身為保證人時相關的權利義務也要事先瞭解。茲因篇幅有限,關於保證人的求償權、物保及人保同時存在而債權人如何行使權利等實務上經常遇到的問題,無法一一陳述,如果諸君能在本文中體會【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獨有的權利,而不會在「貸款合約」中約定讓甲方〈銀行〉或使乙方〈借款人〉放棄【先訴抗辯權】的約款,敢情已算是看通了以上層層疊疊的說明。
依據民法規定
除非契約解除或者債務已履行否則無法解除連帶保證人之地位 
不然就要請妳姐姐的朋友另覓連帶保證人
向銀行申請變更
經銀行同意才可以變更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不同於保證人
連帶保證的意思就是你同意你跟債務人處於同一地位
因此連帶保證人不是保證人
他算是債務人之一
沒有民法750條之適用

2006-03-23 08:51:4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isaac 1 · 0 0

如果你媽媽當時並不知情的話
可以找律師打官司
並就這一點和銀行協商這段時間暫停計息
如果房子查封
很難保留
但是你的薪水不會受影響
因為你父親母親都還活著
還沒繼承問題
如果去世
要再2個月內提出拋棄繼承

2006-03-23 08:57:1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5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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