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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都有前輩回答我的問題,可是有的說法都不太一樣,可能是不太會表達,但我一直想 呂です 前輩的回答,真的很明瞭,所以真的好想這位前輩能回答我的問題 ?
94年進項稅額325,銷項稅額0 留抵稅額325,請問這分錄如何寫,還有總分類帳要如何寫。到了95年新帳冊,那麼94年留抵稅額要結轉到95年嗎?而95年1-2月銷項稅額是329,進項稅額是476,那麼原本的留抵稅額是147,但還有前期的,留抵稅額325,這樣我2/28的留抵分錄要如何寫,還有2/28的留抵總分類帳要如何寫,是要寫結轉12/31留抵325 2/28留抵147,還是.......若有前輩知道請告訢我,拜託請寫日期、金額; 借或貸法則,因為我不是唸會計的。

2006-03-18 11:32:4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5 個解答

與其回答「這個問題」,不如先說明整個加值型營業稅的基本概念及處理方法:
先聲明一點,以下的說明,是我個人的邏輯觀念及整理,不保證完全正確,但或可提供您概念性的思考模式。
在學習會計的過程,切莫太相信課本或別人怎麼說,而應是仔細思考自己能否接受其觀念,接受的理由為何?理由合理否?
會計觀念及原則一直在改變,同樣的觀念及原則不見得永遠都是對的,但其理由,在當時都不離「合理」二字。

加值型營業稅
其課稅對象主要為「買方」,即「買東西須繳營業稅」的觀念,但真正承擔營業稅的買方,是「最後一個消費者」:
「買方」須將營業稅「預繳」給賣方,由賣方「代繳」營業稅給主管機關,
所以「賣方」須先「代收買方所繳納之營業稅」,並扣除之前「預繳」營業稅的金額後,再將其差額(通常為應納稅額)支付給主管機關。

所以整個交易過程原理是:買方「預繳」營業稅給賣方,由賣方「代買方繳」給主管機關。
但「代繳」營業稅前,應先扣除之前「預繳」營業稅的部分,所以如此,是因為賣方已把之前預繳的營業稅轉嫁給買方
例如:買方商品成本100,額外支付5%之營業稅5,將商品全部賣出售價140,額外收5%之營業稅7,由於之前預付的營業稅5已轉嫁給消費者,所以實際繳納之營業稅為 2 (7-5)

所以:「進項稅額」是「資產」(以後可扣抵稅額)、「銷項稅額」是「負債」(需繳納給主管機關)、
兩者之間的差額是「應納稅額(負債)」(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或「留抵稅額(資產)」(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茲將完整釋例列示如下(營業稅皆外加):

一、購入商品10,000,銷售商品18,000,月底結帳,下月中繳納營業稅。
借:進貨  10,000
  進項稅額  500
  貸:現金    10,500
借:現金  18,900
  貸:銷貨收入  18,000
    銷項稅額    900
借:銷項稅額 900
  貸:進項稅額   500
    應納稅額   400
借:應納稅額 400
  貸:現金     400

二、購入商品10,000,銷售商品7,000,月底結帳,下月中不須繳營業稅,留抵稅額可留至下次申報時扣抵。
借:進貨  10,000
  進項稅額  500
  貸:現金    10,500
借:現金  7,350
  貸:銷貨收入  7,000
    銷項稅額   350
借:銷項稅額 350
  留抵稅額 150
  貸:進項稅額   500
帳上之「留抵稅額」留至下次申報時扣抵。

再來回答您的問題:

94年進項稅額有325,銷項稅額為0,留抵稅額有325,年底要將進、銷項稅額相互結轉沖出餘額
不過由於銷項稅額為0,所以直接將進項稅額轉到留抵稅額即可(因為325-0還是325,無需再列示一個0的銷項稅額)
借:留抵稅額  325
  貸:進項稅額  325
至於總分類帳要如何寫……我覺得,你不用太在意總分類帳要「如何寫」,其實學過會計都知道,總分類帳金額的計算及餘額,皆是由日記簿(分錄)抄寫(過帳)而來,由原本的餘額,加或減過帳來的金額後,就是應有餘額,在此,沒有其他更大的學問
例如,原本進項稅額為「借餘325」,本分錄過帳後,會「減少325」,所以餘額計算後為0
而,留抵稅額原本餘額為「借餘325」,本分錄過帳後,會「增加325」,所以餘額計算後為650(會結轉下期至95年初分類帳)

到了95年新帳冊,那麼94年留抵稅額要結轉到95年嗎?
要的,94年的所有「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科目通通都要將金額結轉下期(95年),也就是直接抄過去
不抄過去,之前作的帳不就白作了?94年度的「收入、費用」是為了計算當期淨利之用,該會計期間結束,這兩種科目即無存在必要,須通通結清(結帳)至本期損益,再轉入業主往來
所以,「資產、負債、業主權益」類科目,我們稱之為「實帳戶」,「收入、費用」類科目,我們稱之為「虛帳戶」

而95年1-2月銷項稅額是329,進項稅額是476,那麼原本的留抵稅額是147,但還有前期的,留抵稅額325,這樣我2/28的留抵分錄要如何寫,還有2/28的留抵總分類帳要如何寫?
你既會算出留抵稅額為147 (476-329),那你一定會作該分錄,只是你不曉得你會作這個分錄而已
借:銷項稅額  329
  留抵稅額  147
  貸:進項稅額  476
如剛剛所說,您不必太去注意分錄前之分類帳,導至你明明會的分錄卻作不出來
分類帳的金額是根據分錄抄寫過去,「留抵稅額」及「應納稅額」只是我們「分錄後的結果」,「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才是我們作分錄的主要科目。
所以本題過帳後
銷項稅額及進項稅額都會變為0,留抵稅額會增加147,而94年留抵稅額剛剛計算後應為650,所以這次計算後應為797
至於你說日期的話,日記簿上,分錄是你實際交易入帳的日期;分類帳上,過帳是抄寫分錄的日期,不是過帳的日期,我說過,分類帳上,抄的通通都是日記簿上的資料。

2006-03-19 01:16:09 補充:
另外補充:
當您沖轉進、銷項稅額時,若發現「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時(即發生應納稅額),但是帳上尚有「留抵稅額」未扣抵,此時可把之前的留抵稅額拿來沖銷扣抵
例如,銷項稅額為300、進項稅額為200,帳上留抵稅額為40,則分錄如下:

借:銷項稅額 300
  貸:進項稅額  200
    留抵稅額  40
    應納稅額  60(原本應為100,但可拿之前的留抵稅額來扣抵,應納稅額變為60)

2006-03-19 01:16:26 補充:
例如:銷項稅額為300、進項稅額為200,帳上留抵稅額為140,則分錄如下:
借:銷項稅額 300
  貸:進項稅額  200
    留抵稅額  100(留抵稅額原本還有140,但應納稅額只有100,所以僅可扣抵100,扣抵之後分類帳上的金額變40)

我是想一次根本解決您對「加值型營業稅」的不瞭解,所以大費周章長篇大論,請您用心看完,細心理解,畢竟您不是唸會計的,所以別人看來理所當然的處理,您會感到吃力。

2006-03-21 00:46:07 補充:
您的觀念對了!
不過有兩點值得注意一下:

一、關於1/1上期結轉的留抵稅額究竟是$650,還是$325呢?
因為您給我94年底的資料是「進項稅額$325、銷項稅額$0、留抵稅額$325」
若此,在你將「進項稅額」轉入「留抵稅額」分錄過帳之後
留抵稅額應該由$325增加至$650,結轉下期後,95年初的分類帳金額應該是$650
除非您忘記此分錄入帳,或忘記過帳
若此,你1/1上轉結轉的金額應為$650,
在作完2月底的分錄後,分類帳會有2/28留抵稅額$147的記載
那麼總分類的留抵稅額加計之後,總共是$797

2006-03-21 00:47:31 補充:
二、你說如果3-4月的銷項稅額$900、進項稅額$300,那麼4/30的分錄「借:銷900 留抵472,貸:進項300 應納稅額128」對嗎?
答案不完全對,因為您將留抵稅額放錯方向了,留抵稅額要沖銷扣抵應該是要放在貸方才對
您的分錄借方總額$1,372、貸方總額$428,顯然錯了
但如果留抵稅額放對地方呢?分錄如下:
借:銷項稅額   900
  貸:進項稅額   300
    留抵稅額   472
    應納稅額   128
借方總額$900、貸方總額$900,這樣才對
然後將分錄各項科目過帳,會發現留抵稅額原本「借方」$472,過帳(貸:472)後,會變成$0

2006-03-21 00:47:45 補充:
不過,請您再確認一下,留抵稅額的問題,到底是$472,還是應該照剛剛所算的$797
要是照剛剛所算的$797,那麼分錄就變成:
借:銷項稅額   900
  貸:進項稅額   300
    留抵稅額   600
然後將分錄各項科目過帳,會發現留抵稅額原本「借方」$797,過帳(貸:600)後,會變成$197

2006-03-21 00:59:25 補充:
您問:「那我的總分類是要另開一頁應納稅額128,但這樣從總分類的原留抵稅額472看不出已減掉了,要如何記呢?」
對的,分錄出現的科目,總分類帳「一定要有」,否則無法過帳,如果本來總分類帳沒有該科目,請您自行開一帳戶過帳。
而您提到「原留抵稅額$472看不出已減掉了」,那是因為你分錄作錯了,把分錄貸方:留抵稅額$472誤寫入借方
然後再過帳後,不只沒減掉,反而增加了一倍變成$944

2006-03-21 00:59:32 補充:
但是我再提醒一點,請你再仔細檢查留抵稅額的金額
如果你給我的94年資料及95年資料都是正確無誤的話
那麼95年1月1日的留抵稅額應該是$650才對,而95/2/28的留抵稅額應該是$797
我想,最有可能的錯誤是94年底的那筆分錄「忘記過帳」或「整筆分錄忘記作」:
留抵稅額   325 ==> 這個忘記過帳了
  進項稅額   325

2006-03-21 10:06:01 補充:
我大概瞭解了!您當初給我的資料中「銷項稅額$0、進項稅額$325、留抵稅額$325」
當中的留抵稅額$325是您「作完分錄並且過帳之後」所產生的金額吧
若是如此,那麼,留抵稅額就沒有問題了!
我以為您給我的留抵稅額$325是您「作分錄之前」就已在總分類帳上的金額
這樣,您能理解為何我說要「加上去」變成$650了嗎?
另外,您問累計折舊的問題:
對的!「分錄記哪一方,您就過帳過哪一方」不要記錯方向了!

2006-03-18 04:15: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6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7-18 19:16: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回應 呂です的問題

2006-03-21 09:08:09 補充:
回應呂です的問題,現在有關95年1/1的留抵應是多少,我還是很矛盾,因我94年沒有銷項,只有單純的進項,所以我就0-325=-325,而分錄作12/30
借:銷項0 留抵325 貸:進項325,總分類帳,記借:留抵稅額325,這樣對嗎?我一直無法理瞭650的產生,另再請教您累積折舊的分錄好嗎?30000
提折舊1667,折舊在總分類記借方,而累積折舊在貸方嗎?

2006-03-21 03:53: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妳們都好厲利,呂です,我要多久才能到妳的級段呢?

2006-03-18 22:08: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台南平狗=Pppdog-台南借貸 7 · 0 0

建議--問的時要表明是否針對稅務,因稅務在折舊年限等有規定

2006-03-18 17:11:33 補充:
http://www.ntak.gov.tw/online/search/assets.htm#23
汽車2其他業用客車、貨車耐用年數五
年機器腳踏車及其他耐用年數三年

2006-03-18 17:12:58 補充:
所得稅法53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已經過相當年數之使用者,得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取得時,因特定事故預知其不能合於規定之耐用年數者,得提出證明文據,以其實際可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2006-03-18 17:17:50 補充:
另殘值要一年

2006-03-18 17:25:16 補充:
呂です的說明是很細的,但請給的題目要清楚

2006-03-19 15:29:29 補充:
請核對95年1/15申報94年11.12月營業稅上列的留抵稅額是325嗎? 另95年3月15申報營業稅是否有94年的進項稅額325??如不是如此,則在上面在解答要修正,

2006-03-19 15:39:41 補充:
實務上,12/31要在同時進項稅額是325及留抵稅額是325的機率很少,如是稅帳的話請小心.5月份營所稅申報不要報出錯誤的數字

2006-03-18 11:55:2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YU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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