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機關的工友,在一次公務中受傷〈因公受傷〉,動兩次大手術,受傷手術及醫療住院2個月,休養了一年,期間雖薪資每月照領,但我前後自付了將近30萬元〈健保醫療不給付〉。心中實在很不平,為國家做事,受傷還得自己自付醫藥費,而且手術後整個身體產生後遺症〈駝背、雙腳雙手無力、膀胱控制不易、下肢無力等〉。至今已一年,去年11月才恢復上班。
請問:1、我有什麼相關權益可以討易?
2、我這些自附的部份可以申請補償還我嗎?
2006-03-11 18:17:0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1、我有什麼相關權益可以討易?
2、我這些自附的部份可以申請補償還我嗎?
>>>機關如給您投保的是勞保,那從第一次門診或住院醫療都可用<<職災看診單>>>您的自費部份就會沒有ㄚ!!
>>>機關如給您投保的是公保,也是一樣由公保醫院來支付ㄚ!!
>>>奇怪沒有幫您嗎?單位有人會吧!!
>>>現在您已達殘廢標準,可申請殘廢給付了。趕快申請。公勞保都可。
2006-03-11 02:47: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金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