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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我如果要申請低收入戶該具備什麼條件資格呢?我30碎結婚了,太太是大陸人士不能工作,我每月薪水三萬多,沒有財產有一台車.這樣可以申請嗎?謝謝大家

2006-03-11 02:55:3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個人理財

我住花蓮

2006-03-11 03:30:52 · update #1

5 個解答

您好
各縣市申請低收入戶方式有些不一樣
不過我有處理過花蓮縣
其主要是您的稅單,還有自己的財產(可以至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申請全戶財產清單。及國稅局申請稅金)
例如:房子及車子不動產類是不得超過260萬
但:
1.戶籍上是否是只有你和妻子?
若和家人是住在一起但分戶籍的話,他們仍以同戶所有人計算的
2.如果你只有和妻子住在一起的話(和父母或其他親人分開戶籍及住址)
那對不起,因為一戶一比一(如果有小孩的話還有空間可談),而對方也滿十八歲,以基本工資計算所得19444元,所以呢,政府判斷他四枝正常是有工作能力的(除非是學生)
3.另外,存款也要查,一個人為5萬5左右,若你家二口人的話
你的存款不得超過11萬以上

其實政府嚴格,主要是不濫發低收入戶,並竟如果大家過度使用,也會造成社會成本加重外,對於民眾也會過度依賴政府...
通常能通過低收入戶者都是單親家庭較多,稅金低,不動產沒超過260萬等,而一人要撫養二位小孩以上等
你算很幸運了...有人連三萬元新資都沒有...
不如試問看看可否申請在台工作証問看看需要什麼資料條件去申請等
但如果還是沒有辦法申請到,為家計而困擾的話.你只得靠朋友是否有店做打工的工作...

以上低收入戶我有協助過

2006-03-23 17:00: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于瑄 1 · 0 0

您的收入有30000元就一定會超過, 低收入戶資格很嚴格的

2006-03-13 14:05: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低收入戶要件: (1)所得:平均每人低於9,210元。(最低生活費) (2)動產(存款加投資):平均每人低於55,000元。 (3)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合計每戶低於260萬。 ※收入設算:   →30,000元 ÷ 2人 = 15,000元 >9,210元(逾低收入戶標準) ※說明:   你的收入部分超過了喲!所以是沒辦法申請低收入戶的。不過低收入戶必須調查共同生活和直系血親的財稅資料,所以連你爸媽也要算進去。另外,大陸配偶結婚滿兩年就可以取得居留證並合法工作,屆時就算不就業還是會被設算收入的。

2006-03-10 23:33: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各縣市都有自己的標準,可能自己要到社會局網站去查詢。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5年即XXX元)。
  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XXX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XXX萬元。
  在各縣市社會局網站的基本條件,大致上都是如此形式。
  依你的敘述,是有一點問題的,其實車子就算「動產」的一種,可能你的車子加上其他資產會超過(但是折舊也要算進去),要算一下。

2006-03-11 08:03:09 補充:
你住哪裡?因為各縣市規定得不太一樣。

2006-03-18 00:50:06 補充:
基本條件(下列三項均需符合)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8426元)以下。 2動產(包括現金、存款本息、投資、股票、有價證券等)金額平均每人在55000元以內。 3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金額總價在260萬元以內(土地金額以公告地價計算、房屋金額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以上金額標準由花蓮縣政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公佈當地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調整訂定之。花蓮縣社會局http://www.hlshb.gov.tw/long/index2.htm

2006-03-18 21:34:16 補充:
每個月薪水「三萬多」,其實在花蓮已經很不錯了,所以應該是很難申請立案的。

2006-03-10 11:07: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4 · 0 0

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標準: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9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3,562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註.若僅有房屋而無土地者,或有房屋有土地而土地僅為房屋之基地者,可以合理居住空間計算,但需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憑核(合理居住空間指房屋面積單一人口不超過40平方公尺,每增一口可增加13平方公尺之限額)。
註2.依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你住台北市的話可能不行喔
依此類推
住其他縣市可能也不行了

2006-03-10 11:03:0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你看不見我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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