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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沒有病例但自己知道有病痛,而投保的醫療險想等等待期過後
再做檢查,若醫院檢查出這個病例應該在投保前就有了,只是都沒有檢查
這樣保險公司會做理賠的動作嗎?

2006-02-28 11:57:48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yin 2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針對醫療險部份而言,卸卸~

2006-02-28 12:08:35 · update #1

是指都未至醫院作檢查~

2006-02-28 12:09:41 · update #2

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也都誠實告知了~

2006-02-28 12:12:04 · update #3

5 個解答

依您所述情況,保險公司以後醫療是應當賠付的,不可拒賠,被保險人並沒有違反保險法127條所述,所以保險公司不得抗拒。

然而,如果換成另一角度,要看什麼症狀?如果是<<自覺症狀>>被醫師寫進您的病歷資料內,有寫到<<主述自覺陳年舊疾.....幾月?.....幾年?>>,那這次住院醫療要申請理賠時,又被保險公司拿到病歷,保險公司就會????!!!!!
很難說了!!!!
這時,就是我的專業可展現了。

當然沒查到就是要賠ㄚ!!

其實,有法源保護您的,您不用擔心!!!

2006-02-27 20:19: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金 7 · 0 0

保險公司是球員兼裁判,而消費者最多只是球員,當裁判者已將國人風險記算於成本,所以此事並非會增加支出,於道德考量確有失公道,但保險公司拿雞毛當令箭的也時有耳聞,平衡一下而已,別那麼認真嘛!重點是有賠沒爭議,但有常聽賠完第一次會要求你解除契約。不知真的假的!

2006-02-28 15:47: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林 6 · 0 0

如果站在誠信原則**您的做法難免自私
但若站在現實原則又不能說您不對
基於私約的訂定應該您要告訴保險公司
您個人目前因為覺得哪裡不對勁想做何種檢查確定病情
那麼您的保險契約將會於您一切檢查確定後再行訂約
這樣而後將沒有爭議
但如果您簽約後過了等待期即進行檢驗確定病症
若保險公司須依約進行理賠
您難免被圈上道德風險的大帽子實在划不來
保險契約要約時只會對已經或即將發生的病症進行除外責任
您實在沒有必要為了一次理賠冒如此風險
詳情;0932569193劉

2006-02-27 22:39: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保險公司只針對契約有效期間內所發生的疾病,符合理賠要件時幾付保險金。
因此您的假設是成立的,但有病就應及早就醫,切勿因小失大喔!

有需要服務的地方請來信

2006-02-28 17:29:55 補充:
假設投保前沒有相關病歷資料,簡單講就是明知有病而不去看醫生,在醫療體系裡找不到任何病歷資料。等投保後且已過等待期,這時才驗出病症,保險公司仍需給付保險金。

2006-02-27 20:23: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由上述可知,要保人投保人壽保險時,對於要保書內容之告知事項如有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此後若被保險人因此原因身故時,保險公司當然可以不予理賠。但若保險公司知其故意隱匿告知卻未在一個內解除契約,或契約訂立二年後,被保險人因故身亡,保險公司則仍須負起理賠責任。
保險契約之訂立,應本「誠信原則」,要保人據實告知並按時繳付保費,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以彌補要保人財物上的損失。如果要保人據實說明其病症,經保險公司核保通過簽訂保險契約,那麼保險公司即須依約給付保險金,要保人也就不必再每天擔心的去「賭」那兩年間不確定的保險理賠金了。

2006-02-27 20:03:3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hen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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