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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德你們好:
本人請教有關交通意外事故及保險理賠事宜?
本人去年底發生騎機車和計程車相撞後,左手右腳骨折二處,開刀住院五天後;
在家休養至今.
請問 1.車禍事故如何與對方進行和解事宜?
2.人壽保險含意外傷害及醫療附約,與社會保險在醫療給付上;
有無重複理賠的現象?請詳述之


任何意見都可
謝謝!!

2006-02-22 22:19:4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麵線 2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謝謝小林ㄉ指教.
本人(機車)與對方(計程車)相撞,我方號誌(閃紅燈)對方號誌(閃黃燈);初步研判結果:我方:支線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處45之1之9),對方: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分向限制線)為何我有處罰條款而對方沒有?
本人左手撓骨及尺骨骨折,右腳踝骨折
至今骨頭部分已長好,但受傷部位及腰部會筋骨
酸痛;一年後還需開刀將鋼釘拿出
本人月薪3萬,休養至今已3ㄍ月,
請問理賠金額如何算?

2006-02-25 23:16:26 · update #1

4 個解答

以下是我整理資料可參考保險知識你不可不知。(汽機車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問: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時,檢具醫療費用收據影本,是否可行?答:可以的,依據財政部87.09.24台財保第871864561號函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文字,於原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後增列「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等文字,俾加強保障車禍受害人權益減少理賠爭議。問:請求權人依本法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應檢附那些文件?答:1理賠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索取)2請求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受害人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3警憲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向處理之警憲單位申請)4合格醫師診斷證明書(向治療醫院申請)5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之醫療費用影本(向治療醫院申請)6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向保險公司索取)問:傷害醫療給付之相關醫療費用包含那些項目?答: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規定,醫療費用包含下列費用: 急救費用:損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及其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膳食費及義肢裝置差額(輔助器材如鐵衣柺仗等)。受害人為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不得參加該保險者,屬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項目,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 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但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証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問:被保險汽車與他車發生車禍致本人受傷,受害人應向誰申請理賠?答:為了方便受害人及快速獲得補償,受害人可選擇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亦可向肇事的任何一方的保險公司申請。問:受益人依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同時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時,處理原則為何?答: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和解部份:可向鄉鎮公所提出和解,填寫資料後會由該會通知兩造和解時間,再進行和解。依和解受傷者可依法求償,如下表可參考。請求賠償清單賠償項目賠償理由檢附資料金額醫療賠償依強制險標準第二條規定傷害醫療賠償收據正本接送費用6次輔助器材柺杖1對1,860元(收據)600元(折算)400元(收據)薪資賠償依民法193及第195條請求薪資存摺影本60,000元修車賠償依民法第213條,及修車費安全帽及眼鏡鏡面括傷修車費24,000安全帽2,000元鏡片1,800元2,7800元精神賠償依民法第191-2條193條195條因股盆骨折申請求道義賠償40,000元合計  130,660元備註其計價單位為新台幣薪資賠償部份依在家療養40天,致收入中斷影響,薪資計算如下自94年1月至94年12月總薪資入帳金額合計共700372元(內以依稅法預扣10%所得稅,所以實淨得約77萬元),平均月所得6.4萬元,請求賠償6萬元。精神賠償部份因股盆骨折醫師建議住院或在家自行療養40天,並須全日臥床25天,生活起居由配偶照顧,所造成生活之不便、家人生活影響、家人須請假照顧及帶往醫院就診、購買傷藥粉膏藥等及日後骨折後遺症如筋骨酸痛等調養申請給付40,000元。損害賠償修車費24,000  安全帽2,000元  鏡片1,800元醫療賠償2,860元 至於會不會與個人保險抵觸,因強制險之傷害醫療已改為副本收據蓋醫院章即可,所以不會與個人保險抵觸。可參考。

2006-03-04 23:09:50 補充:
你的問題不知如何回答你,其路優先權為閃黃燈,至於你須停車再開,於理你停車再開就不會車禍,於情你又是受害者,強制險無過失問題可依法申請。
民法第191-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可依法求償精神及財損,當然如薪資及修車等費用,但就差在此條文之但書。所以會有責任比重問題。

2006-03-06 23:39:10 補充:
補充資料http://www.scsrc.org.tw/sci/law/%A8%AE%BA%D7%B3Q%AE`%A4H%C5v%AFq.doc

2006-03-08 23:32:50 補充:
高估損失舉證是必要的,列個清單交由調委會轉呈對方,當然有所堅持是必要,甚至不理會過失問題直接要求賠償也行,最重要你應清楚對方應賠多少錢你列清單後想想,合解中達標準就合解不合標準就再要求,如對方不同意只有下次再說,如再不行先提刑事訴訟含民事一起告,等對方來找你談也行,但人生還長,合理即可別過度會較好。

2006-02-23 01:22: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林 6 · 0 0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l

2015-07-04 01:14: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eeves 1 · 0 0

法律是法律分類非常=細微,因為=你來到的是=法律世界,就應該照=法律程序進行,如何取得=法律平衡折損點=這就是=經驗及=判決判例=,=法院公報=、會議紀錄=、個案事實不同內容=誰都不會理你,如果會理??你就不需要到法院訴訟爭取利益,我講話是直接暸當的,對你們當事人才會有幫助=原告=被告,而當事人決定權在於你=原告=被告,聽好聽的對你沒有幫助,=原告=被告面對它是早晚的事,刑期、賠償、糾紛、利益訴訟,如何面對法律精神壓力呢?=原告=被告?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原告=被告認為自己是對的就是對的??,而法律、法院,就不用存在了,回過頭來想

2009-11-20 08:12:01 補充:
法律是法律分類非常=細微,因為=你來到的是=法律世界,就應該照=法律程序合理清白..如:車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參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此之所謂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包括賠償之方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判決意旨參照)。..等等都要透過..法院訴訟合理才會給你一個公道及利益,輸了或贏了這一審官司,努力下一審,

2009-11-20 03:11:3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1.找調解委員會 鄉鎮市公所都有
2.社會保險指的是健保嗎?
你能請領的應該是 強制險 計程車應該都有保任意險
個人的醫療保險也能請領
3.強制險和個人保險無重複現象

2006-02-22 16:00: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仲義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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