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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縣單行三線道,如果該道路無設立機車代轉標誌也無機車待轉區,請問警察有權開立罰單嗎?如因此發生擦撞,可以用這一條說違規行駛內車道嗎?

2006-01-19 05:42:1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betty 1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2 個解答

第九十九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2.10.15修正版)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左列規定行駛:
一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四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行駛車道之限制。

2006-01-23 00:41: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烏鴉 4 · 0 0

法律規定~兩線道以上..機車均鷹兩段式左轉不問是否有待轉區的設立..所以可開罰單...如果因此發生肇事..這也算入肇責的部分~

2006-01-20 08:08: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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