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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台灣一年可以過多少錢給小孩 不需要繳稅的。
就是要如何來節稅ㄋ??
房子土地要如何處理ㄋ??

2006-01-18 08:37:47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6 個解答

Q1-1.贈與財產給子女,夫妻應善用免稅贈與額 每個人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度為100萬元,贈與期間是從年初的一月一日起,計算至年底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只要是這段期間內有任何的贈與行為,都得依法申報。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六款規定,夫妻間贈與財產免稅,因此,例如夫妻中妻沒有所得,夫可先將名下財產贈與一部分給妻,然後再由夫妻對外贈與就可多一個免稅額了。所以,夫妻兩人贈與給子女,每年共有200萬元免稅贈與額。    Q1-2.婚嫁贈與節省遺產稅及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子女嫁取時聘金和嫁妝的給付在一百萬元內,於贈與稅的解釋函中規定可以免課贈與稅,而且這筆贈與和每年父母欲贈給子女的一百萬元免稅額不衝突,所以不管現金、首飾、動產或不動產,若父母欲贈給子女時,不妨利用這一條免稅法令來節稅 。Q2.不動產的贈與不動產的贈與可以採用的方式即是逐年分次登記,在每年100萬元免稅額的範圍內,逐次將房子贈與給兒子,這種方式是合乎稅法規定的。至於將舊房屋賣掉,新買房子時,可以主張新房子的部分持分是兒子出售舊房子所得價金購買而得,同樣可以免繳贈與稅。不過超出舊房子所賣價金的部分,仍然要視同是父母對兒子的贈與,須繳交贈與稅。也可以先將超出兒子所賣價金部分的持分,先登記在自己名下,再以不超過每年100萬元免稅額的範圍內,逐年登記給兒子,這樣就符合免繳贈與稅的標準了。    納稅義務人更可利用年底和年初橫跨兩個年度(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及隔年一月一日起)辦理。否則贈與稅採累進稅率,贈與價值愈高就得被課以愈高的累進贈與稅率。

2006-01-18 09:15: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股票醫生 7 · 0 0

已改成110萬了

2006-01-27 17:00: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老鼠 7 · 0 0

jh說的對110萬

2006-01-22 17:36: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YU 6 · 0 0

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項目有下列七項:
1、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
慈散、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此處所稱之受扶養
人與遺產稅中所稱受扶養之繼承人之受扶養規定不同,係指:

贈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者。
贈與人之直系血親背親屬 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廢,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者。
贈與人之同胞兄弟姊妹 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廢,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者。
贈與人之其他親屬, 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贈與人扶養者。
5、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農業用地。但該土地如繼續供農業使用不滿
  五年者應追繳其應納之贈與稅。
6、配偶互相贈與之財產。
7、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產,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贈與稅之基本免稅額:
贈與稅之基本免稅額為新台幣100萬元。此項免稅額係以贈與人為對象,並就其一年內之贈與額累積計算為標準。也就是說一個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累計贈與額在100萬元以內都不課贈與稅;超過了100萬元時就要依法課贈與稅。

贈與稅以實物抵繳:
納稅義務人應納之贈與稅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課征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抵繳之。
以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者,用以抵繳之實物,其價額如低於應納稅額,哪稅義務人應於辦理抵繳時以現金補足。其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應俟實物處理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按抵繳時超過稅額部分占抵繳實物全部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於處理變價完竣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實例舉證
EX1:
甲為經常居住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本年度將境內財產300萬元贈與次子,境外財產400萬元贈與長子,經查境內財產課稅贈與淨額為200萬元,全部贈與財產課稅贈與淨額600萬元,試依下列情形計算實際應納贈與稅額。
解析:
step1: 計算全部贈與財產應納稅額 600萬*21%—55.3萬=70.7萬元
step2: 計算國內贈與財產應納稅額 200萬*9%—6.3萬=11.7萬元
step3: 可扣抵最高限額 70.7萬—11.7萬=59萬元
       
假設一  國外已納贈與稅額40萬元
step4:實際可扣抵稅額 59萬>40萬 可扣抵40萬元(國外已納贈與稅額)
step5:實際應納稅額 70.7萬—40萬=30.7萬

假設二  國外已納贈與稅額60萬元
step4:實際可扣抵稅額   59萬<60萬 可扣抵59萬元
step5:實際應納稅額    70.7萬—59萬=11.7萬元

2006-01-18 09:05: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

一年110萬,包括現金或屋地公告現值,可持分贈與。分期分年。即房、地可部分分次贈與,一次不要超過110萬的公告現值。贈與免稅原本100萬,96年起加10%改110萬。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PS.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免稅額度一百萬元,是指贈與人一年之內贈送出去的金額,合計在一百萬元以內都免課贈與稅,不論贈與對象及贈與次數的多寡。

2006-01-18 08:53:2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洪中 7 · 0 0

一個100萬元~~~~一個100萬元~~~~一個100萬元~~~~

一個100萬元~~~~一個100萬元~~~~一個100萬元~~~~

2006-01-18 08:47:3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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