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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
停業--代表未來有復業的可能
註銷--代表未來不能再復業
但如果我單純使用停業~是代表這項資產還在嗎?
還是已經消失
當我完成停業後~我還可以營業多少天以處理後續問題?
辦理停業後~如果我想做頂讓
需要做什麼動作呢?

2006-01-06 08:12:3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投資

1 個解答

停業應附文件如下:申請書1.申請書應由公司及董事長具名蓋章申請。申請書應詳述停業之起迄時間,
並加註公司地址、聯絡電話;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時應在申請書
上加列代理人務所名稱、代理人姓名、地址、電話並蓋章及加附委託書。2.申請書件所蓋公司及董事長印章應與原登記相符,原登記印章如有遺失應
檢附切結書一份(由公司及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變更登記事項表二份,另案
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印章變更者應附新舊印模對照表一份及變更登記事項
表二份,另案辦理印鑑變更登記。3.申請人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億元(含)以上者,受理機關為經濟部;實收
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億元者,受理機關:公司所在地在省,為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在台北市為台北市商業管理處;在高雄市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在加工出口區內為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在科學工業園區內為科學工業園區
管理局。非有權受理機關者,應移轉有權受理機關辦理。4.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逾期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第六項,處代表
公司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他 1.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
為復業之登記。但已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停業期間每
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參照﹞2.公司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一年,如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
無庸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
依法申請停業登記,否則即有違反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情事
(應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濟
部商業司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經商一字第0九00二二七八二七0號函參
照﹞3.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其業務須經政府許可,
而許可法令規定其停業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證明文
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4.申請文件刪改處應加蓋董事長印章。註銷公司要結束掉.至少也要分別完成這三種註銷登記即:1.公司解散登記:台北市高雄市向市政府商管處,其他地區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公司解散登記」。2.營利事業註銷登記 : 向當地政府商管處(課)辦理「營利事業註銷登記」。3.稅籍註銷登記:向所屬國税局辦理「稅籍註銷登記」、截至最後營業日之「營業稅申報及營所稅申報」,清算完成後還有「清算申報」。

2006-01-11 08:03: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伸手摘星★☆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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