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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雙黃線超車是否觸法?請問是觸犯那一條法律呢?請問在雙黃線超車是否觸法?請問是觸犯那一條法律呢?

2006-01-04 10:47:5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Peter Hare 7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3 個解答

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   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一)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    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    車輛行進。 (二)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    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           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    ,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    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    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    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    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    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    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第 165 條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備 註:標線設置圖例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546 頁)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      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      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        ,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        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        線指示。

2006-01-04 10:51: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飛行前拆除 4 · 0 0

跨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行駛者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65條規定,「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罰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跨越分向線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006-01-04 10:54: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國達 4 · 0 0

「十次車禍九次快」雙黃線超車時對面來車不易閃躲,撞上機率大

2006-01-04 10:52: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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