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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上的失蹤...
被保人失蹤,目前在壽險理賠上,依民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麻煩簡短清楚的回答喔~~3q

2006-01-03 17:23:4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4 個解答

意外失踨:戶籍資料所記載失踨日為準滿一年未尋獲,可報壽險理賠,但日後發現被保人還生還者應在一個月內退回保險公司保險金自然失踨:超過七年可提出死亡宣告申請,過程同上紐約人壽行銷經理ALLEN 0930143393

2006-01-03 18:10: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mystery大大說的是正確答案
佩服!!佩服!!
很細心。

2006-01-04 01:11: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金 7 · 0 0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這七年仍需繳交保費!)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比如空難、921大地震...等)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的人,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補充:遭人從家綁架出去至今失蹤兩個月算不算遭遇特別災難?依司法院 (73) 廳民一字第 852 號研究意見:民法第八條第三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立法意旨原以失蹤人遇此特別災難者,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故法律特別縮短其失蹤期間,得為死亡之宣告,並舉特別災難事由如水兵疫之,以為例示。失蹤人於船上失足落海或於河裡游泳沉溺,純屬個人之意外事件,若無特別災難之介入,自非為本條項所謂遭遇特別災難。 另按民法第八條第三項之所謂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災難,係指風災、戰爭、海難等由自然或外在力量威脅生命之天災人禍而言(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3561號、86年度家抗字第71號參照之) 由前述實務上之見解可知,您所述之情形似與特別災難之定義有別,應屬於一般失蹤案件。http://lawformosa.com/xmbnew/viewthread.php?tid=1703

2006-01-03 18:15: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報案滿一年找不到人就可以宣告死亡,也就可以理賠了!
報案滿一年找不到人就可以宣告死亡,也就可以理賠了!

2006-01-03 17:40: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erson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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