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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有沒有人知道
1995年的國票「假商業本票事件」
1996年的公元基金投資「假銀行存單事件」
這兩個事件的詳細內容呢?
我要做報告的!請大家幫幫我><

2005-12-20 19:08:0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其他:商業與股市

3 個解答

一、國票「假商業本票事件」
1995 年 8 月 4 日檢查官發現國際票券金融公司板橋分公司營業員楊瑞仁,盜開國票公司商業本票時間長達半年,累積金融高達一百億元,持向台灣銀行信託部貼現,以炒作高興昌股票。以致國票公司淨值在扣抵一百億的損失後,每股淨值差點低於五元,而打入全額交割股。
http://72.14.203.104/search?q=cache:kk6pHf5YGZYJ:www.moea.gov.tw/~ecobook/season/sa222.htm+%B0%D3%B7~%A5%BB%B2%BC%20%B7%A8%B7%E7%A4%AF&hl=zh-TW&lr=lang_zh-TW&ie=big5&inlang=zh-TW

1.竊取國票公司板橋分公司空白商業本票。
2.盜用國票板橋分公司保證章及簽證章於本票上。
3.偽造發行公司、負責人之印鑑章蓋於空白商業本票。
4.出售偽造之商業本票給台銀信託部。
5.交割後台銀信託部預扣利息,將購買之本票款項匯至國票公司設於台銀營業部之支存帳戶內,完成交易。
6.款項自台銀匯入後,楊瑞仁即偽稱係客戶匯進承作附買回公債用(R/P)並以客戶(人頭)承作R/P一至二天。
7.楊某利用人頭客戶偽作一至二天的R/P後,隨即將該款項轉出至人頭客戶帳戶內。馬文龍世華儲蓄部帳戶及楊怡瑩世華營業部帳戶。
8.以鄭楠興為檯面主力,由郭銀芳、楊怡瑩、楊萬木、張秀、溫斐華等人員負責操盤及辦理股票交割事宜。
9.84年5月10日以鄭楠興名義用二億元購買小羊兒公司,入主台光公司。84年6月2日以十八萬張高興昌股票,以鄭楠興名義入主高興昌公司。
http://www.acc.knu.edu.tw/%BAt%C1%BF/%A4%FD%A5%BB%AD%F5/%A4%BA%B3%A1%B1%B1%A8%EE%BBPERP.ppt

一百億國票風暴 刁明芳 天下文化出版 (書摘如後附)
http://www.bookzone.com.tw/Publish/excerpt.asp?bookno=GB088

二、公元基金投資「假銀行存單事件
1997 年公元投信協理張慶楠,即是為求基金績效表現,誤信了主嫌蘇忠鋒,以六點八甚至七點三不合理的高利率利誘,而指示保管銀行世華銀行信託部付款新台幣 六億元購買中興銀行定期存單,承作定期存款,並還向同業強力推銷有些基金經理人覺得「怪怪的」而沒有接受,但台灣投信相信了,結果是四億多被騙走了,事後發現定期存單係蘇忠峰偽造,陷入假存單的圈套。公元、台灣二投信買到偽造中興銀行定存單,是旗下的得利、吉利、吉祥債券基金。公元投信更名改制後即目前寶來投信,台灣投信更名改制後即目前新光投信。
http://www.new7.com.tw/weekly/old/498/article0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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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億國票風暴 書摘
http://www.bookzone.com.tw/Publish/book.asp?bookno=gb088
83年間,因為偽造國票公司股票,判刑13年定讞,已經入獄服刑的楊瑞仁。他在獄中還神通廣大,買通管理員炒作股票。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上午更一審宣判,依共同行賄罪,判處楊瑞仁4年的有期徒刑,而當初的10億不當所得,至今下落不明。
竊取空白商業本票,盜用印章,掏空國際票券公司100多億的現金,目前還在監獄服刑的楊瑞仁,現年36歲,當年犯下這起空前的鉅額偽造證券案件,他也不過29歲。蓋蓋印章輕鬆得來的100多億,楊瑞仁拿去炒作股票,跨行投資,犯行一年才被發現,楊瑞仁終於被捕入獄,但是他並沒有安份守己。
在台北看守所裡和幾個受刑人滿腦子想的還是賺錢,獄友幫他居中牽線,有錢能使鬼推磨,監獄管理員拿了現金,也拿了楊瑞仁的信,避過檢查程序,夾帶出獄,交給楊瑞仁的妹妹,他再依照信件內的指示下單買賣股票。
兩件刑案都曝了光,楊瑞仁背著13年的確定刑期,再加上一條貪污罪判了6年,第二件如果定讞,他要服刑19年,另外還要併科罰金30億300萬元。
先偽造證券,又再監獄裡遙控炒股,楊瑞仁也曾經將100億的現金玩弄於鼓掌間,外人眼中楊瑞仁年紀輕輕就有如此通天本領,況且國票損失的金額還有10億多元還不知去向,楊瑞仁是不是出獄後,只要隱性埋名,就能享盡富貴,實在令人好奇。
前國際票券板橋分行營業員楊瑞仁,因為偽造國票證券,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5年多前鋃鐺入獄。在土城的台北看守所,楊瑞仁竟然還經由牢友牽線,以一次2萬到3萬的價錢,買通監獄管理員,以書信方式帶消息到監獄外頭,隔空操盤,炒作股票賺錢,行賄金額將近40萬元。
上午高等法院宣判,合議庭駁回上訴,按照一審原判,依貪汙罪判處楊瑞仁6年刑期,另外繳交罰金300萬元,居中行賄的牢友黃柏文則被判刑1年6個月,收賄的管理員嚴孝仁、丁任偉則各判處5年6個月。
楊瑞仁目前還在桃園的台北監獄服刑當中,他偽造證券的刑期還沒結束,現在罪加一等,還得在獄中多待上幾年。

2005-12-22 08:45: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zile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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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6 12:21: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1.其實這當中有許多法律問題有待釐清,只是當事人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法律權益!!

2.民法第197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3.參考資料:..請搜尋 請搜尋 法律的專業天空第一線實務經驗

2014-02-05 17:00: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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