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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一張紅單寄到我家~他違規事實寫1.闖紅燈2.寫經警攔查鳴留.拒絕停車加速逃逸~但沒照片~紅單上面也沒本人簽名~可是上面有蓋逕行舉發的章~
這樣是不是可以申訴~那要怎麼申訴?這是機車~不是汽車唷~~要到車子登記的監理所吧!但是我不知道是登記高雄縣還是高雄是ㄝ~~請問~要怎麼查?

2005-12-16 17:31:4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法律效果~~是什麼意思?

2005-12-17 13:30:39 · update #1

3 個解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你可以打電話問一下監理站就可知道另外紅單上也會有寫在右下角
不過申訴過的機會不大

2005-12-17 08:59: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紫龍 6 · 0 0

看行車執照上面登記的車主住址為準
以車主的登記的戶籍地為主管機關
如果真的有問題可以向法院 [ 聲明異議 ]

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2005-12-16 17:46: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不太呆 5 · 0 0

逕行舉發就有法律效果喔~~~逕行舉發就有法律效果喔~~~逕行舉發就有法律效果喔~~~

2005-12-16 17:33: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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