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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果報警處理雙方必須先各開一張妨礙交通之罰單,於法有具嗎?合理嗎?有辦法避免嗎?

2005-12-16 07:26:0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達平 2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4 個解答

是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第2項來告發的..
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
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避免辦法是你可以先拍照,再固定車輛位置,再移置路旁,等警方前來處理..

2005-12-16 08:06: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d

2015-07-06 02:41: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eslie 1 · 0 0

警察雖然拿雞毛當令箭的為所欲為,但它們也怕精明的人,你找它們是來處理事務做筆錄,不是來仲裁或開罰單,所以立場也要堅定,有不爽直接找它的主管理論,通常會好好的處理你的事,不過最好不要有把柄,讓它們可以發揮.做完筆錄就找保險公司去處理吧.

2005-12-16 11:17: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RJ 3 · 0 0

那是指兩輛車都佔用到道路才要開阿現在不是規定要帶粉筆畫線如果你有照相手機照下來也行之後就可以把車移動到旁邊這樣應該就不會被開罰單了吧

2005-12-16 07:38: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dato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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