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如果有個人(非親屬) 每年贈與給你 但再前一陣子臨時死亡ㄌ 此時稅法說死亡前二年之贈與視為遺產 那贈與的東西 會變遺產ㄇ 那就變成他親屬的遺產ㄌㄇ 那我可以拿到我贈與的ㄇ
還有這2年的贈與 被扣的贈與稅 還要再被扣遺產稅ㄇ
我希望是真正知道的人 因為我剛在知識+找知識 答案有好多種 已經不知道誰是對的ㄌ
2005-11-17 07:24:3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包 3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當事人死亡的時候,算作死 亡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跟死亡人間在他死亡時已沒有上面所說的親屬關係時,那麼就不必併入遺產課稅。 所以你是他的以上關係其中一位嗎 ?可是贈與給你時,課徵時點已在當時贈與的那時點,故在當時就已課稅,若未課到稅,有可能在繼承人追溯贈與物品時被國稅局追究.2.當事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已經併入遺產課稅,那麼以前已經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以憑繳納收據並且按照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一併從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是扣抵金額不可以超過贈與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以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例如:李四生前贈與兒子一筆土地,已經繳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五萬元,這筆土地加入遺產總額增加的稅額為四萬元,到李四死亡遺產稅申報日計算的利息為五千元,那麼最多也只能扣抵四萬元,超過的一萬五千元就不能扣抵了。故可用扣抵方式,但前提是你為當事人之以上關係的其中一位,若不是,是不會被課徵遺產稅,但要想小心會被追溯贈與稅部份(若未繳)
2005-11-17 07:38: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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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6 22:09: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放心啦與你無關啦!!
你指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視同財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 年內贈與如下個人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
一、被繼承人配偶
二、 民法一一三八及一一四十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人之配偶
另民法一一三八是指以下順序繼承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一一四十則指一一三八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所以你說是非親屬根本就沒有這個問題(不用計入遺產)
順便一提
即使應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後段你們已繳的贈與稅可以加計郵局之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換算之利息用以抵繳遺產稅
2005-11-17 07:53: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iki音拔 6 · 0⤊ 0⤋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或其代位繼承人等)、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惟87年6月25日(含)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適用行為時之法令規定,為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內贈與同上述情形財產。但被繼承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贈與之財產,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既然是非親屬,應可免納入遺產稅,如果有其他法令認定要納稅,那麼也只會就與贈與稅差額作增減
2005-11-17 07:41:4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