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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懷孕28週,在懷孕3個月的時候,公司火災歇業了,而我只在那邊做了幾個月,在什麼都放棄的情況下(沒有領到資遣費,連當月薪水都沒領到),那時的我害喜的很厲害,所以到過了2個月後我才去公司開了張非自願離職書.
目前我在領失業補助金,因為現在沒有公司要雇用懷孕中的我,所以我現在沒有勞保,健保付在老公那邊,我想說如果生產補助可以領的比失業補助金多,那我放棄請領失業補助金,去領生產補助金,所以我想知道我的生產補助金可以申請多少?
呵呵,我在這麼不辛的情況下,要幫寶寶多爭取點買奶粉..............

2005-11-08 13:56:5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大頭 2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2 個解答

如果妳在懷孕前,均有(在別家公司)勞保身分,轉職到火災歇業這家公司,勞保也有續保,推算至妳分娩時投保年資有280天以上,即可申請
以妳的情形,可以找一家認識的公司讓妳投保,生完申請完後再退
或是自行加入職業工會加保,生完申請完後再退亦可。
反正,先保有勞保身分再說。

2005-11-08 14:40: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金 7 · 0 0

第 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上述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部分,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原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之分娩費,改由健保局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因此,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流產或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均不得請生育給付之分娩費。
那如果你是非自願剖腹產保險就會有手術醫療的給付,或者你懷孕前有買婦女險就會有生育的津貼給付.
基本上我覺得你勞保的生育津貼只能請領一次但非自願失業給付好像有六個月的樣子,這樣應該是不要放棄失業津貼比較划算吧!
所謂的平均月投保薪資就是你請領前六個月的投保薪資得平均
例如:前三個越投保薪資20000元四到六個月25000元那你平均薪資就是22500元囉
 

2005-11-08 14:36: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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