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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先知,派出所與分駐所有合不同?為何要有這種單位?

2005-10-29 12:39:2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軍隊

2 個解答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
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
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簡單講:
一縣市一警察局(總公司)、局底下設分局(分公司)、
分局底下設分駐、派出所(服務站、辦事處)

在沒有分局之鄉鎮設分駐所,
例如:台北縣府警察局,底下設15個分局(海山、板橋、中和、永和....)
其中新莊分局管轄有新莊市、泰山鄉、林口鄉,
那泰山和林口就不設分局,設置泰山分駐所、林口分駐所
新莊分局底下有福營、中港、頭前等派出所
其實現在分駐所跟派出所其實都差不多了,沒啥差別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5040901986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警察勤務條例
http://notes.npa.gov.tw/police/laws.nsf/Main1?OpenFrameSet

2005-10-29 13:03: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公(發)布

一、本基準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警員單獨執行勤務。)

二、 分駐所、派出所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轄區內應有二個以上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
(二)轄區以不跨越鄉(鎮、市、區)為原則。
(三)轄區以不分割村里自治區域為原則。
未設警察分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得設置分駐所。
因執行專業性警察任務、特定地區守護任務或為民服務工作,設置分駐所或派出所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三、 偏遠警勤區未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置警察駐在所。

四、 警察分局轄區為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者,因應警察設備狀況及警力需要,得將勤務人員集中機動使用,輪流服勤,免設置分駐所、派出所。

五、 分駐所、派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
(一)警勤區數眾多且轄區工作繁重,顯難有效督導管理者。
(二)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
(三)交通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
(四)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
(五)行政區域調整,認有必要者。

六、 設置分駐所、派出所,應備妥下列資料,進行利弊分析評估,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轄區全般治安、交通等狀況。
(二)警力配置。
(三)勤務運作及成效。
(四)警用裝備器材配置。
(五)設置地點。
(六)轄境範圍調整對照圖。

七、 分駐所、派出所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調整設置後,該管警察局應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八、 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或裁併所需經費,由該管地方政府負擔;所需警力,就現有員額調整。


可至內政部警政署http://www.npa.gov.tw/查詢
進入"內政部警政署"後=>點選"警察法規'=>點選"行政"=>點選"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
即有相關資訊...

2005-10-29 21:49: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ai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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