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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9 12:19: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嗯...法律單數一般是稱之為"法條競合"或"法規競合"也有稱之為"法律單一"法律單數就我所知 應該只有林山田老師使用^ ^但是我認為法律單數的用語比較精準!!ok~ 我就盡量回答看看嘍 如果你還是不怎麼了解 可以在提出問題 我會盡量幫你解答 或者是參考 林山田老師的刑法通論 (下)<<回答如下>>一般在犯罪的判斷當中 如果確定行為人所為的行為是屬"行為單數"之後 就要判斷該行為所該當的多數刑法條款中 是否有必要在判決主文中宣告其所觸犯的所有罪名 抑或只是要宣告其中一個罪名 即為已足 這時候就要看各條款間是否有"法律單數"的關係那所謂的"法律單數"呢 簡單來講 也就是指說 行為人的同一行為(行為單數) 同時該當數個不法構成要件 但是僅適用一個最妥適的最好了 其餘的即被排斥不適用 至於為什麼要這樣呢?其實是為了避免違反"雙重評價禁止原則"造成一罪數罰的現象然後法律單數又可分為三種(易言之 只要該當的多數法條之間有下列之一的關係 就只適合其一 而排斥其他 舉例說明之)(一)特別關係一個不法構成要件若在概念上必然包括著另一個不法構成要件的所有構成要件要素 則前一要件對於後一要件即具特別關係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只要適用特別構成要件就可以了 而其他一般構成要件就被排斥不適用 (這是基於特別條款優於一般條款原則) 而特別關係又分以下四種(1)變體與基本構成要件的特別關係ex 甲殺死其父乙像在這種情況 其實甲除了構成272之外 也會構成271 對吧? 不過因為該法條間有特別關係 所以只要適用272即足 (因為它是特別構成要件)(2)加重與過失構成要件的特別關係ex甲以傷乙的意思打乙 乙卻死亡像在這樣的情況 甲除了該當276之外 也要277或278第二項 對吧? 但僅適用276即足 (因為它是加重構成要件)(3)結合及單一構成要件的特別關係ex甲為了搶乙的財物 先把乙殺死 再搶走其物像這樣的情形 甲會該當 (328 330) 及 271 和332 但只要適用332就可以了了因為它是結合構成要件)(4)個別與概括構成要件的特別關係ex 甲趁乙不注意 把乙鎖在房間裡 使乙無法離開房間此時甲會構成302及304 但此時用302就可以了 (因為它是個別的構成要件)ps 以上就是特別關係 其實仔細觀察 可以發現最後所適用的法條都是會包含其他法條的不法構成要件裡的內涵(二)補充關係數個不法構成要件間 若有一不法構成要件只是輔助主要的構成要件 則此時要優先適用主要構成要件 故補充關係亦可以說是"規範的包含關係"或"規範的層級關係" 有以下三種關係(1)侵害階段不同的補充關係ex甲開槍殺乙 開到第三槍才把乙打死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其實甲前兩槍嚴格來說也會構成271第2項(未遂) 最後則該當271第1項(既遂) 這就是侵害階段不同 當然是適用271第1項即足(2)參與型態不同的補充關係甲教唆乙殺丙 又同時拿槍給乙這樣很明顯的 甲構成教唆犯也構成幫助犯 此時僅適用教唆犯即足(3)危險構成要件及實害構成要件的補充關係(ps 須侵害同一法益)甲要殺嬰兒乙 就把乙丟在路上 乙後來因天寒地凍就被凍死這樣子甲會構成遺棄罪(294)和274 但只要適用屬於實害犯條款的274即足(三)吸收關係指實現一個較重的犯罪型態的主要構成要件 通常必然亦會實現其他較輕的伴隨構成要件 後者對於前者系屬於典型的伴隨犯行者 即屬吸收關係ex 甲於夜間破壞乙甲的窗戶 而進去乙家偷東西在此案例中 甲會構成321第1項的1及2款和354和306 但只要適用主要構成要件的加重竊盜罪ex 甲趁乙出國時 燒乙的房子 造成房子損壞及裡面傢俱損壞此時甲構成353及354和173但只要適用放火罪的規定即足 因為剩餘兩罪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已被放火罪吸收ps 簡單回答 希望可以解答你的疑惑喔^ ^...

2005-11-03 13:19: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法律單數」即刑法競合理論中的「法條競合」,簡單的說,就是一個行為同時構成一個以上之犯罪構成要件,然因刑法之處罰禁止對一個行為進行雙重評價,也就是只能用一罪來加以處罰,因此,學者及實務即發展出「吸收關係」、「補充關係」、「特別關係」、「擇一關係」等理論來處理這種問題,亦即決定這一個行為應該用那一個罪來處罰。例如,某甲意圖強使已成年之乙女與自己同居,將乙強行帶到自己在山上的處所,同時構成略誘婦女罪(第298條第2項)及私行拘禁罪(第302條第1項),但略誘婦女罪之構成要件顯為私行拘禁罪之特別規定,故依「特別關係」,適用略誘婦女罪已足,而排斥私行拘禁罪概括構成要件之適用。

2005-10-29 19:17: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坤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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